台中國民黨立委顏寬恒涉嫌利用老臣林進福當人頭詐領助理費和侵佔國土、沙鹿豪宅假買賣、竊佔國土,日前被台中地檢署起訴,因颱風關係,順延至今日宣判。但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未規定,立委若一審有罪即停職,須等三審定讞若有罪,才會依法解職。今顏寬恒貪污罪遭判刑7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
今年4月份檢方在科刑辯論中指出,顏寬恒是此案的主謀和受益者。作為立法者,他應以身作則,但他沒有即時拆除國有地上的建築物,反而指責檢舉者,並被控犯有竊佔、假買賣和詐領助理費等罪行,顏寬恒否認這些指控,因此應該受到更嚴厲的刑罰。
審判長詢問顏寬恒對於科刑是否有意見,顏表示:「我否認這三項罪名。當初建造房屋是由營造公司全權負責,國有地是林進福占用,而不是我們指示的。」顏寬恒當時說,並沒有犯罪意圖,國有地也是被林進福佔用。在選舉期間受到風波影響後,他早已決定無論選舉結果如何都要搬家,因此請林進福幫忙找買家,最後找到了張女。
對於檢方的指控,顏寬恒表示「這是絕對的冤枉!」包括林進福的助理費,都是按照規定支付的。他認為被指控貪污等重罪是被捏造的,他在法庭上強調否認了所有指控,希望法庭能還他一個清白。
今顏寬恒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宣判顏寬恒一審貪污罪,判刑7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6個月,可易科罰金。侵占國土無罪。
原文出處 民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