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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右豪 委任律師聲明

一、依本所當事人陳右豪先生委任辦理,代函達如下:

針對陳女(前民進黨黨工)於2023年6月2日下午12時許在其個人之臉書塗鴉牆上張貼內容,若陳女曾因為本人的動作或言語而產生誤解,本人在此深表歉意,未來也會更注意本人與他人間人際關係的界線,將深切檢討,並且應該更注意身旁朋友、同事的感受。

也對於聯合報因為本人的私事遭受此無妄之災感到非常抱歉。然塗鴉牆所張貼的內容仍有相當多待澄清之處,本人為澄清貼文內之諸多指摘並捍衛自己的清白名譽,特委由律師發表此聲明,以正視聽。

本人於2019年11月8日因本人擔任蔡沐霖先生之競選辦公室主任,為與民進黨中央黨部連絡輔選之事宜,與時任中央黨部負責此事務之陳女開始建立聯繫。

兩人除了工作間之訊息聯繫外,兩人之間的關係良好也漸漸發展出良好之私交,期間本人與陳女也多次與工作的同仁們一同前往居酒屋喝酒聚餐、看電影等,甚至有許多次都是由陳女主動邀約,本人再接受其邀約同意赴約。

在歷次聚餐、出遊的過程中,本人與陳女間或許因喝酒划拳及酒醉後相互攙扶外有肢體接觸,但也僅此於此,兩人間僅有同事情誼並沒有更進一步的發展,更無性騷擾的情事存在。

後於立法委員競選結束後,蔡沐霖先生於2020年5月20日成為青年部之主任,本人也受到蔡沐霖先生之延攬擔任青年部之工作人員,剛好時值陳女之黨工聘僱契約屆期,本人還特別向蔡沐霖先生推薦陳女將其延攬至青年部,並得到陳女與蔡沐霖先生之同意。

本人若與陳女之間有性騷擾之爭議問題存在,陳女又怎麼可能同意本人的親自邀約,一同在青年部工作?可見前述本人性騷擾陳女一事並不屬實。

後本人於開始至青年部工作後,因時任青年部主任之蔡沐霖先生的指揮及命令錯亂開,例如:蔡沐霖先生請本人監督陳女之工作,又同時要求陳女管理本人,造成兩人間因權責不清而產生衝突,始與陳女因為工作上合作與溝通上漸漸有衝突,所以本人對於女過去的良好的私交也不存在。

而陳女指控本人於餐會結束後與出差期間與其有衝突之情況,實係因工作上之事務產生爭執,與性騷擾並無關係,以下詳細說明之。

其一、就陳女指控本人以拿取錢包與背包為由前往其房間騷擾部分回應。

本人前往陳女房間拿取本人之錢包與背包一事,乃發生在第一次外縣市出差時,具體時間為2020年7月28日凌晨3點26分。本人因昨日工作之緣故將錢包與背包交由陳女保管,但本人當天早上之工作需要使用到背包裡之物品,乃以LINE聯絡陳女想拿回錢包與背包,陳女也表示同意,本人遂前往陳女之房間取回個人之物品。

陳女開門並於門外將物品交由本人後,向本人詢問早前在房間聽到本人在隔壁房間以電話跟其他工作人員聯繫時似乎有提及其姓名,想詢問本人是在說什麼內容。本人即告知其本人係向其他工作人員反映在工作上與陳女有合作上之困難等。

後陳女為與本人釐清工作上之衝突,遂決定前往本人之房間討論。過程中本人並無任何強迫陳汶軒小姐之行為,談論之內容也僅涉及工作內容,無任何肢體接觸。

其二、陳女指控本人打斷其與志工間之對話、要求其回飯店並大吼「妳給我上車」等騷擾行為,也與事實不合。

此事件乃發生於第二次出差過程中,於2020年7月31日晚間11點至12點間,時值青年部為隔日高雄市市長補選造勢一事與青年部之志工們聚餐,席間陳女喝酒喝至酩酊,又在聚餐結束後堅持要騎乘機車出去兜風。

本人因過去與陳女多次聚餐飲酒之緣故,深知陳女於喝醉後可能會有的危險之行為,且酒後駕車乃嚴重之違法行為,為了顧及陳女之生命身體安全與黨工之形象,本人才會極力阻止陳女,過程中可能在言語上有較為激烈的表現,但也是基於同事情誼為了陳汶軒小姐著想才會有如此行為。

渠料陳女回到飯店後,又一直嘗試從房間離開以騎乘機車,本人遂嚴密的注意陳女之情況,避免其有酒駕之行為,後本人實在處理不了乃連絡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在其他工作人員到場後本人即離開現場,後續之情況就不得而知。

由以上可知,過程中本人完全無任何性騷擾或是刻意製造身體接觸之情況,將陳女帶回他自己的房間亦是為了保護其生命與身體,就此事本人也不曾上報主管,也是為了顧及陳女之形象。

其三、陳女指控本人於中華路錢櫃性騷擾一事也與事實不符。

於前述二事件發生後,本人與陳女在工作上之衝突日益加劇,於2020年8月20日晚間陳女遂以LINE主動聯絡本人,希望兩人間就工作上衝突之問題可以講開,邀約本人於中華路錢櫃見面當面對談。

本人答應其邀約並同時請另一位兩人熟識的黨工一同到場調解糾紛,當天的談話也順利的進行,兩人間也達成諒解,此可以參考2020年8月22日之對話紀錄,對話紀錄中兩人的對話和緩,本人甚至還以同事之角色誠懇地建議其未來工作上可以改進的方向。若有陳女今日所主張的情事存在,陳女又怎麼可能會在訊息中提及兩人已經「講開」。

綜上所述,陳女以上之指控均不屬實,為了保護聯合報以及本人親朋好友,且亦是為了防止錯誤不實訊息傷害社會公共利益,請社會各界不要再轉傳此錯誤之內容,並立即停止對於本人所有不實之指控,否則本人將被迫透過法律手段來捍衛本人的名譽。」

二、本所當事人聲明如上,如仍有不實訊息或指控,本所將以法律方式訴追,捍衛當事人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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