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為高中公民科教師)
2020年12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12條修正案,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對於該次修法,無論是從比較法、法體系一致性等角度觀之,筆者皆持贊同意見。但是在過去整整兩年的緩衝期中,上至行政院教育部,下至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卻未能給予各級學校足夠的行政指導,而對於家長的宣導亦付之闕如。直至新法實施前夕,台灣青年民主協會發出質疑,教育部國教署方才給出回應,惟其回應只能用「蒼白無力,不忍猝睹」形容。
成年年齡下修不可諱言將對學校產生重大衝擊,尤其是高中校園。就以請假一事為例,高三生請假本就因為涉及大學入學考試制度、學習動機低落而更加複雜,新法已然實施,在這個連假結束後的第一個上課日,究竟會有多少成年的學生有請假需求自行送出假單,筆者難以想像。
而在缺乏相關配套措施的情況下,導師對於這些自行送出的假單,究竟核還是不核?核,導師可能要面對來自家長以及學校行政單位的指責;不核,導師便成了守舊派,更得直接面對學生的負面情緒。換言之,導師此際,充其量也就只是在「師生衝突」、「親師衝突」、「導師行政衝突」三者之間進行抉擇而已。
除了導師的困境,筆者更擔憂的是成年的高三生或許會是最大的輸家。我國師資培育過程對於教育法規本就少有著墨,法規變動對於校園的影響容易產生兩極的現象。在教育主管機關未善盡其職責給予指導的情況下,學校為了避免家長的質疑,可能對成年年齡下修一事略而不顧,使得修法的美意無從落實;縱然國教屬提及教師基於輔導管教需求及涉及學生權益相關事項仍有「通知」成年學生家長之必要性。
惟,此種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涵攝實已超過校園教師所能承擔的範圍,在無所適從的情況下,反而容易消極而一概不通知家長。一旦該事項涉及學生權益,將使家長錯失給予學生必要協助的機會。換言之,無論是何種情況,最終都有導致學生權益受損的高度可能,而此種結果反而抵觸立法者修法的美意。
立法者早已給了教育主管機關足夠的緩衝期,目前新法也已經上路,卻仍未見相關制度的修正與盤點。筆者不禁想問,教育主管機關還要讓親、師、生三方等多久?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