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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烈顯倫 撰文質疑釋法 批尋求司法盡變:憂法治成過去


壹傳媒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國安案件抗辯,政府終極上訴失敗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法律界流傳一篇由終審法院前法官烈顯倫撰寫的近4,000字長文,指聘用海外大律師在《法律執業者條例》清楚列出嚴謹規定,由法院逐一審視案件而決定,指妥當的司法程序有着極大公眾利益。

文章指聘用律師只是單純本地事務,對於演變成憲制危機感到意外,認為法官完全依照普通法及《基本法》裁決,但政府堅持違法,並尋求「司法的徹底改變」,到了這個階段,很難見到開心結局。一旦「釋法」推翻法院裁決,「法律制度的根基信心被嚴重動搖,將猶如地震,難以再重建穩定。司法面貌將永遠改變,今日存在的法治,將成過去。」

香港的司法獨立會裂成碎片,香港的高度自治將被破壞,緊接的是無法計算的後果。

文章以「司法獨立存亡威脅」為題,指《法律執業者條例》已為聘用海外律師豎立充分標準,法院會考慮律師的專業、官司性質,更重要是能否為案件帶來重大角度。就政府挑戰黎聘用Tim Owen,上訴庭形容Tim Owen是知名的刑法、公共及人權法專家,在國家安全及言論自由案件有堅實經驗,亦有在香港參與重要案件。

文章引述多條《基本法》條文,包括第94條列明港府「可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辦法,作出有關當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工作和執業的規定」,認為讓公眾感到公平是至關重要,但律政司上訴時提出考慮聘用海外律師時,考慮「公眾利益」必須建基於「國安法獨特性」, 而「一般來說應先於/凌駕其他公眾利益考慮」,因為《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大陸法。而且聘用海外律師與《港區國安法》的目標及設計並不相容,本身就是一個國安風險,不能有效防止泄密。

文章反問「這些懷疑最終會指向哪裡」?他又說黎案件顯然不涉「國家機密」,就算假設「國家機密」是重要元素,普通法亦有機制處理,控方律師可在庭上尋求法官判決,禁止辯方使用該等資料,普通法制度善於處理這些程序。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基本法》第8條

文章指,控方指難以保證海外律師不泄漏「國家機密」,這句說話的前提是控方代表律師值得信賴。文章反問,若不能信任Tim Owen會以專業行事,那其他持有外國護照、雙重國籍,在海外有第二個家、或家庭聯繫的本地資深大律師又是否能夠信任?這些律師代表控方,是否都要審查背景,甚至包括「學生時代紀錄」?同類背景的法官又如何,他們會真誠履行誓言?

文章指,律政司扮演着「公眾利益的守護者」及「檢控方」角色,質疑律政司提出反對時,扮演着甚麼角色?如果首要責任是確保盡快展開公平審訊,為何要堅持阻止Tim Owen代表抗辯?而律政司其中一個上訴理據,就是否定司法機構的決定權及上訴原則,那又「如何想像會有上訴成功機會?」

文章指律政司的終極上訴理據,是任何海外律師在國安案中出庭代表,將違反《港區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涉香港事務」的目標,有關理據政治意味強烈,是破壞了法律原則。與此同時,被告已長時間遭扣押候審,盡快開審有着極強烈的公眾利益,《港區國安法》第42條規定案件「及時辦理」,律政司責任清晰,現時案件因釋法押後至明年,日期未明,令人疑惑「律政司司長是否受到政治干擾?」他反問為何不是乾淨利落(in a strong and resolute manner)履行有清晰要求的職責,並在本月初如期開審。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63條

文章指,法院只是按《法律執業者條例》、普通法原則、《基本法》要求做好「案件管理」,務求安排好刑事審訊,看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如何介入;又指如果律政司認為《港區國安法》凌駕《法律執業者條例》,法院一開始已經無資格確認Tim Owen的資格。文章指單純的案件管理,鬧得滿城風雨,將對國安法司法程序發展有實質影響。

國家及社群的生命中,一個小小失誤、一個疏忽鹵莽、或一不小心都會導致災難性後果。

原文出處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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