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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沿革史


雲程眉批:

1. 這單位有趣之處是其產生的原因:「為確保台、澎光復區之治安 與主權,並處理軍事受降與接收、遣俘等事宜」,明白的顯示「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是個「佔領軍事政府」。後來,卻變成特務機關。

2. 其沿革非常複雜,或許有意的複雜模糊化。如果,任何人「一下子」就能看出其權力移轉的軸線,我喝醬油一杯表示拜服。

■沿革Last Updated Time:2006/09/15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是一個負有光榮使命、歷史傳承的軍事單位。本部自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一日(1945.09.01)於重慶市成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起;「警備治安、動員管理」為本部自初肇時期至今所賦不變任務,隨後因時代脈動與潮流所趨,本部組織調整,於任務上增加「海岸巡防及後備軍人組訓與服務工作」以應時需,茲陳述如后:

■34年—53(1945~1964)年,任務:警備治安為主,動員管理為副:
(一)警備治安:

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對日抗戰勝利後,台澎列島,重歸祖國,全體軍民,無不珍視。中樞為確保台、澎光復區之治安 與主權,並處理軍事受降與接收、遣俘等事宜,於同年九月一日,在重慶市正式成立「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並派台灣行政長官陳儀上將兼任總司令,民國三十六年春,奉國民政府主席冬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為「台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由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將軍出任司令,歸台灣省政府主席指揮。同年五月十日,於台北市上海路正式辦公。

民國三十八(1949)年初,因應戡亂作戰重任,特派陳誠將軍主持台灣省政,將「台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改為「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一職,由省政府主席兼任,彭孟緝將軍副之。

同年二月,於台北市博愛路「台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原址編成後,隸屬國防部。

民國三十八年秋(1949.09.01),「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奉命裁撤,分別成立「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及「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任命彭孟緝中將為保安司令。同年九月一日正式編組完成。

民國四十七年五月(1958.05),中樞為厲行精簡及 統一指揮機構,將「台灣防衛總司令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台灣省民防司令部」及「台北衛戌總司令部」等四個單位,以「保安司令部」為基礎合併編成「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北、中、南、東四個「師管部」編成「地區警備司令部」,執行轄區內有關警備作戰之責;嗣因任務需要,九月十六日在各地區警備司令部之下,以各縣、市團管部(兼任)成立十七個警備分區指揮部,負責轄區內之警備、民防、戒嚴任務之指導、協調及執行。

爾後中樞調整動員體制,於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一日(1964.07.01)新編成立「台灣軍管區司令部」,「軍管區司令」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兼任,全銜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兼軍管區司令部」,其任務性質除軍事外,兼及政治、經濟,主要為執行推動警備、保安、民防、動員四大工作。

(二)動員管理:
我國兵役法於民國廿二年六月十七日公佈,至廿五年三月一日起付諸實施。

廿六年因軍事動員需要,在蘇、浙、豫、鄂、皖、贛、湘、陜八省,設八個兵役管區,廿五個師管區,五十六團管區,並於省、縣、市設國民軍訓委員會。

民國廿八年二月為適應全面抗戰,各省兵役管區與國民軍訓委員會合併,改組為軍、師、團管區司令部。

卅五年六月重新劃分全國為十七個軍管區,六十個師管區,一九九個團管區,負責兵員徵訓工作;後因內亂兵員徵訓困難,乃於卅八年悉數改組。

台灣光復以後,於民國卅六(1947)年設置師管區,下轄基隆、台中、台南等三個團管區,民國卅八年一月師、團管區撤銷,改設軍管區,省主席兼軍管區司令,旋於四月撤銷,改由警備總部設置兵役處,同年八月再行撤銷,兵役業務仍歸省政府辦理。

民國四十年,國防部特設動員局,恢復成立師、團管區;並依軍事動員體制需要,按省行政區域分設台北、台中、 台南 、台東四個師管區。

民國四十一年五月,分別以陸軍五十六師司令部及一六六、 一六八、一九九等三個團之幹部,與部分士兵編成台北師管區司令部」,下轄宜蘭、基 隆、台北、桃園、新竹等團管區。以陸軍八十七軍軍部,及二一一師司令部之 幹部編成台中師管區司令部」,下轄苗栗、台中、台中市、彰化、嘉義、南投、雲林等團管部 。

以陸軍六十四、九十六、十六等師之超額人員編成「台南師管區司令部」,下轄台南、台南市、高雄,屏東、澎湖等團管區。同年八月,以陸軍第八與五十師之幹部為主,與之編成「台東師管部」(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裁撤),下轄花蓮、台東兩個團管部(澎湖於民國四十六年 設置),台北市、高雄市兩個團管部直隸國防部動員局。每一縣市設立一個團管區,專司後備軍人管理、 政訓、與動員工作。

■53年—81年(1964~1992),任務:
警備治安、動員後管並加強後備軍人組訓工作: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一日國防部裁撤動員局,成立「台灣軍管區司令部」,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兼任,下設動員處與後備軍人管理處及政訓處(隸屬政戰部),指揮師、團管區,執行台灣地區兵役動員工作及推動後備軍人組織、宣傳、社調、服務等四大組(政)訓工作,以奠定後備動員基礎,有效經營戰爭面。

■81年—89年(1992~2000),兼任海岸巡防,警備作戰轉為戰時任務:
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因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裁撤「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並成立「海岸巡防司令部」編組四個地區海巡部、下轄八個指揮部、二十七個海巡營,接替海岸巡防任務,全銜為「台灣軍管區司令部兼海岸巡防司令部」;同年(1992)十一月一日奉國防部核定將「台灣軍管區司令部更名為「軍管區司令部」,本部全銜改為「軍管區司令部兼海岸巡防司令部」其主要任務為負責後備軍人管理、動員、服務及台澎地區海岸巡防,戰時兼負警備作戰為因應解除戒嚴及政治環境邁入民主憲政趨勢,政訓處配合更名為後備軍人服務處,各師、團管部增設後備軍人服務組(科),同時改隸軍事幕僚體系,任務及工作性質不變,仍由政戰主管督導,復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配合「輔導組織」調適回歸軍事幕僚體系督導,持續推動各項後備軍人組訓、服務等工作迄今。

■89年—91年(2000~2002),軍管區司令部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海巡法」,於同年(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軍管、海巡分置,海巡單位移編新成立之「行政院海巡署」,本部恢復銜稱為「軍管區司令部」,主要掌理動員、管理、服務三大工作及戰時警備治安。「國防組織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明令公佈後,本部銜稱依該法第十條規定,修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並配合「國防二法」 於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實行時,同時更名。

■91年—93年(2002~2004), 後備司令部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本部銜稱修訂為「後備司令部」,主要任務為策劃執行動員、管理、服務、民防工作、建立後備潛力,同時「師管部」 修訂為「地區後備司令部」;「團管部」修訂為「縣市後備司令部」。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配合「精進案」高司幕僚組織調整,政治作戰部所轄各「處」調整為「組」,作戰計畫處更名為「訓練處」。另結合「常後分立」後備部隊編組調整,接收陸軍移編八個海岸守備(新訓)旅、九個衍生營、七個補充兵營、陸戰隊移編訓練中心;原二十一個後備旅調整編成四個海岸守備(前推)旅及十七個城鄉守備旅;原五十五個山地連減併為二十九個及維持五個高山站台連,全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

■93年—94年(2004~2005), 後備司令部
為貫徹「精進案」整體規劃構想,使編制員額趨近現員結構之政策指導,採組織小幅調整、編組型態單純化、編裝力求一致性,有效執行現行任務原則。自九十三年起訖九十五年止區分三年執行,除九十三年依預定執行目標完成外,後續精簡目標提前於九十四年完成。司令部一級幕僚單位「動員處」、「後備軍人管理處」簡併為「動員處」;保留藝術工作隊,並於94年8月移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新增「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編設為本部一級幕僚單位。

■94年—95年1月(2005~2006.01), 後備司令部
司令部政治作戰主任室,新增「公共事務組」,軍紀監察組移編「督察室」;國會連絡業務移至政戰主任室;各幕僚單位文書檔案人力集中編成「文書管理組」,機要文書組、國會事務組併編「機要事務組」;訓練處修訂銜稱為「戰備訓練處」;動員處修訂銜稱為「動員管理處」;後備軍人服務處業務改由政戰主任督導;原「國軍人才招募中心」配合本部辦事細則法規制定,修訂銜稱為「國軍人才招募處」,各地區人才招募中心改隸為地區司令部;「保防安全組」,修訂銜稱為「軍事情報處」;原聯合後勤司令部「留守業務署」編組體系及業務移編本部,修訂銜稱為「留守業務處」。

原文出處 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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