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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

李俊宏 醫師 : 台灣「殘障」認定的盲點 20201007


幾位同業在這段時間內,分別提到殘障手冊開立的問題。

其實,殘障(handicap)的概念,是因先天或後天缺損導致長期失能的狀態,應該是動態、多軸向的,這在WHODAS(聯合國失能評估測驗)分項裡面很清楚。

而失能的狀態,也不是因為生了什麼疾病,才能失能。

例如過去傳統上,強迫症不被列入精神疾病的殘障手冊判斷,但嚴重的強迫症患者,甚至可能因為症狀拒不出門,或是無法就業、就學,以WHODAS評估,分數其實也不低,甚至酒藥癮也是如此。

綁診斷的另一個問題,就在於同樣的疾病發生在不同的家庭所導致的失能現象也不同,例如一個摔斷腿的老人,可能骨科醫師認為可恢復而不是殘障,但在無法接受良好照顧的獨居老人家中,這種延遲復原的失能狀態,可能就是殘障。

這在福利上的給與,特別是殘障津貼的分配,要交由醫師去評估失能等級時,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畢竟,醫師只能針對疾病做評估診斷,並沒有配備自動偵測說謊的功能,至於社會適應是否失能,還是要實地訪視才能清楚。

所以,經常有醫師因殘障鑑定上新聞,等於是陷醫師於不義,又直接要面對利益上的衝突。

而,某個程度認為醫師能決定病患該有多少「福利」,個人認為這是對於專業的全能化想像(或是傲慢),是不合宜的。

其實,不少國家是由社工訪視,向醫生開立診斷書,由社工綜合評分後,選擇合適的社會福利給與,有的要的也不一定是津貼,而是資源,有的以給與津貼來換取患者某個程度上的配合(例如精障就醫服藥)。發錢式的福利措施,很容易產生道德危機。

這個業務,應該要從醫師手上交出去。

原文出處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