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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87條是保安處分的概念,法條規定其情狀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令入相當處所。該規定與精神醫療的發展背道而馳,我們精神醫療早已揚棄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改由希望能協助患者復歸社會的理念來進行精神病患的醫療。監護處分的核心是預防再犯,但醫療的核心是治療病患、減少復發、增加病識感。
在此一理解下,如以醫療作為擔任預防再犯,防衛社會安全的主責單位時,就會產生角色扮演的衝突。此時若無其他司法單位介入,精神醫療很難去談所謂的再犯預防,因為病狀隱定雖可減少再犯危險性,但無法保證病況隱定的患者不會再犯,這是不同的概念。
在此介紹監護處分治療的細節,個案收治後,在急性病房治療約1至2個月後,轉入復健病房。此一做法係因所有的病患皆納入健保,故所有的處遇皆依循健保的治療路徑實施,但其中沒有任何再犯預防的治療。不像性侵、家暴針對各種態樣進行預防治療,治療性處遇的方案,在現行的健保資源無法提供,該等個案既便進入醫療院所,與一般國民罹患精神疾病所接受的醫療服務並無不同。後端只能按照一般的健保治療模式來處理,此一架構如未改變,實在難以達到刑法第87條所要求減少再犯及預防再犯的目的。
至於刑前監護的個案極少使用的原因,是因為目前監所精神的醫療是斷裂的,目前監所的衛生科是針對生理疾病處理,並未針對心理面或精神疾病進行篩檢,遑論後續處遇沒有精神醫療來協助,如OOO部分,醫生除了給予藥劑之外,有無評估是否適合下工廠?下工廠後與一般受刑人的要求是否相同?醫院有職能治療師進行輔導,協助其適應,但在監所中完全付之闕如。受刑人出獄時,理論上個案應有轉銜,例如個案的狀況如何?對藥物反應狀況如何?目前完全沒有轉銜的機制,完全要由醫院重新評估。
人格違常部分還是涉及資源的問題,並非完全無法醫治。但人格違常的需要更多的醫療資源,可能一周要三次心理治療,而其中的反社會人格無醫療性,如要進行行為治療時,醫院的設施是否能符合個案需求?國外對於人格違常個案的病房是15人一間,我們的復健病房是50人一間,實在無法同日而語。除了法務單位,醫療單位在資源匵乏的狀況下,無法實施相對多元的處遇。在性侵害的刑後強制治療,與法務部討論多次,曾請求提供戒護人力支援協助治療個案,但後來仍然是保全。
國內碩博士論文就監護處分曾經做過再犯比率及再犯危險因子,提到監護處分確能減少患者再犯的機會,但必須考慮治療能否持續,此一因素比其接受監護處分更重要。再者,智能不足是其再犯的顯著影響因子,也就是說智能不足如回到社區,如社政系統未予輔助,監護處分是無效的。實務上常發生診斷為智能不足的受處分人,醫院因健保不會給付智能不足的費用(因非醫療行為)無法收容,且會造成醫護人員的困擾,但又無處可去,此為現行實務上難以做到的部分。最後是再犯與未再犯比較,有前科紀錄者具有顯著的影響因子,此部分與人格違常相關,但人格違常如欠缺資源,無法進行有效的處遇。
楊添圍院長在2003年《監所86位殺人罪受刑人的訪談》研究中指出,其中有70.9%的個案符合一軸診斷,其中將近一半的殺人罪有物質濫用情形,與酒精、安非他命依賴有顯著的相關係;在二軸診斷中有37.2%是人格疾患,其中最多的是反社會人格,約18%,顯然社會最為擔心的重罪處理,不是現行棈神醫療系統可以處理的,也不是光精神醫療能處理的。應另增設司法精神病院,並與法務單位共同主責為宜。
兩年前某次會議的發言
遠目
原文出處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