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上午記者會發言)
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指出: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只有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才可以在臺灣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如有違反,第八十九條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刊登廣告之人,應處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從投審會過去命撤資的處分,可知「中國淘寶電商」並未獲許可來台營業,然而,台北捷運車站卻大喇喇地刊登「都是淘寶免運惹的禍。全站免運」等明顯是「中國淘寶電商」的服務促銷廣告。這已經明顯違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應對台北捷運公司開罰,並查明中間的廣告代理商究竟是誰,一併處罰。
此外,臉書帳號「https://www.facebook.com/tw.taobao/?locale=zh_TW」,標明「淘寶網台灣唯一官方粉絲團-獨家折扣、最新消息發佈」「台灣客服專線:(02)7705-4306」顯見該「中國淘寶電商」確實在台有營業活動,還設客服專線。顯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檢察機關應積極追查不法。
原文出處 賴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