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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被裁定無保請回的結果,顯示檢方辦案仍然太過於傳統!吳景欽表示,辦案物證為優先。從一開始的圖利罪到後來的收賄罪,兩項刑度差異極大,檢方需要有更堅強的證據才能起訴柯文哲。單憑170萬元流向不明,證據太過薄弱。要讓法官裁定羈押,必須罪嫌重大,還要有逃亡,或者是串供之虞,標準非常嚴格。
連第一關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都沒有辦法證明,他懷疑接下來走得下去嗎?
柯文哲在受訊問時表明想離開,也受到許多人質疑。吳景欽首先解釋,只有檢察官開的拘提票,才有法定效力讓罪嫌前往接受偵訊,否則沒有人能限制受訊者的人身自由。就算是去了地檢署,也不是不能離開!檢方只給了柯文哲「傳票」,而非「拘提票」。柯的法律權益是可以離開的。他呼籲檢察官除了要辦案,也要想到保障人權。
另外有關「提審」,這是憲法第八條的規定,甚至我國還有提審法。提審法規定只有法院可以約束百姓的人身自由。但可惜法治教育向來沒有強調「提審」的重要性!試想受訊者在密不透風的空間接受偵訊,萬一受到不公平待遇,當然可以提出異議,這是保障人權的設計、是一種人身保護令的概念。意思就是讓法院先把你從這個公權力機構提審出來,由法院來審查。試想,以柯文哲的政治地位尚且如此,那一般平民老百姓可能會如何?
吳景欽強調,沒有人會反對掃除貪腐,但不能只求目的,不問人權保障。接下來檢方一定會是抗告,柯文哲可能頂多被限制住居。他仍然呼籲檢方好好找證據,讓住民相信檢察官的專業。
原文出處 央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