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選舉罷免法應該修正的部分是執行罷免時,該名被罷免的對象應該迴避,而且讓執行罷免的公民團體,能夠取得一定的支援與資源,否則就是在限縮了憲法對公民執行罷免權的保障。
罷免對公民團體來說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公民團體其實不能收政治獻金,所以根本上就沒有錢可以推動宣傳。
再來是「罷免市長」的難度比其他罷免都高,市長一旦屬公私不分、濫用權力而且又有經營已久的地方勢力,那麼想要「罷免市長」的公民團體與個人幾乎無絲毫對抗他的方法。
放眼望去此次的基隆市罷免行動,不僅僅文宣看板沒人敢掛、敢租,連當初提供連署站地點的人被查稅、查消防規範、查水表、警察三不五時就跑來巡一巡。然後如果是個人,還會被里長、被公司關切,廟口夜市商家被整條街其他店家一起叫去警告不可以參與,否則將會被報復手段處置。
公民團體,善良平民,何曾看過這等大陣仗的排頭,那一個團體、個人膽敢造次,那一個團體、個人不是小心翼翼深怕被無理對待,就算犯了一點錯都可以被無限放大,甚至找不到你犯錯還莫名其妙的「被製造」一些出來。
參與的民眾被肉搜被公布個資,民意代表更離譜的鼓吹反罷免者對民眾使用暴力,在路上發送傳單、宣講會遭到辱罵責怪,連路邊阿婆說兩句都被驅趕,甚至是被黨工碰撞跌倒,事後都被宣傳成:「公民派老人去衝撞市長!」(所以派了65歲阿嬤去衝撞嗎?)。志工被污衊收很多錢,志工被誣賴成隨機寄送贊助小物.事實卻是有一位海外募資贊助者訂了之後.寫了自己在台灣的地址還有把跟媽媽當成收件人的烏龍事件.然後再被對方誣賴成叫做賄選….等等.種種不實不合理的指控俯拾即是。
然後對方是擁有「財團+地方勢力+百年大黨+市政府行政資源」的大怪獸!!
所以我說,罷免對於公民是不公平的。
【2024.10.13 大家一起來拆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