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於總統大選前爆料,指民進黨屏東縣前縣長潘孟安入住力麗集團旗下「力能能源科技」董事長楊宗名下,價值5千萬的豪宅「力麒御品」,遭潘孟安提起民事告訴。台北地院認定王損害潘的名譽,今天命王應賠償潘50萬元,並移除臉書相關不實貼文、影片,且得不再利用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貼文及影片;可上訴。
承審本案的北院法官認為,根據王鴻薇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可知,該內容是與當時還是總統被提名人的賴清德有關,王卻決定在同黨侯友宜登記參選總統後的適當時機去進行發布,故潘孟安主張王鴻薇的言論,是為了企圖干擾影響他擔任賴清德競選總幹事的輔選工作,並非沒有理由。
再者,潘孟安已提出房屋租賃書、匯款單、屏東縣政府函、總幹事室練昱廷名片、影片、照片、車輛行照等件影本及聲明書為證;而王鴻薇雖稱潘孟安應舉證該房屋是由潘所承租,然北院認為,潘委由助理辦理租賃房屋事宜後,與助理同住在房屋內,符合常情,故潘主張委由助理承租房屋,每月租金6萬8000元,應可採信。
北院也說,根據LINE對話紀錄可知,爆料人已表示:「力麒回應說,楊宗不認識潘,是透過人租的,每月6萬8。潘還未回」,因此縱使王鴻薇懷疑潘孟安與楊宗所屬集團有不法情事,仍應適當揭露,卻未適度揭露。
何況王鴻薇發表言論時身為立委,又是國立政治大學大傳系畢業,並曾擔任北市議員多年,對於有關揭弊的合理查證及管道應相當熟稔,也就是說,王鴻薇發布言論前,是否基於善意,或於發布前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值得懷疑。
北院也認為,楊宗所任職的天方、力能、力麗等公司,是否與民進黨間有利益糾葛,依相關剪報、天方公司官網截圖、112年11月27日公開資訊觀測站的天方公司公告、照片等資料可知,都未指潘孟安在屏東縣長任內,與天方公司發展光電事業有何官商勾結的具體事證。
且王鴻薇方擬定新聞稿「金屋藏潘?!王鴻薇曝潘孟安長期入住建商子公司董事長名下豪宅」,所指力麗集團曾犯貪污罪、洗錢罪部分,並提醒檢調應調查相關企業與潘孟安在屏東縣府過去是否有利益勾結一事,都未見王鴻薇曾經查證。
北院故認定王鴻薇已侵害潘孟安的名譽,今命王應賠償潘50萬元,並移除臉書相關不實貼文、影片,且不得再利用網路或其他媒介散布貼文及影片。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