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統治臺灣之初,醫療機構極端缺乏,臺灣總督府為讓衛生行政上的各種措施能夠儘速有效實施,並且倡導臺灣人衛生觀念,規劃於臺灣島內重要地點配置醫師,乃在1896年(明治29)6月3日以府令第8號發布「臺灣公醫規則」(註1),在總督府的規劃中,公醫預計成為臺灣本島醫療衛生工作的先鋒。但在日本領臺初期,統治尚未及於山地原住民族地區,因此不難理解,在公醫規則的全部14條文中,公醫的責任區域或其負責的事項都未含「蕃人蕃地」,而僅在「普通行政區」。第五任總督佐久間左馬太上任以後,於1910年推動「理蕃五年計畫」,醫療也隨國家的力量逐漸深入山地原住民族地區, 1912年在各廳轄內蕃地設置蕃人療養所(註2),1916年(大正5)更進一步在蕃地療養所配置公醫(註3)。
蕃地作為「特別行政區」,日治初期沒有正式醫療制度、設備及專責機構,無法得到新式現代醫學帶來的生活便利。不過,總督府逐漸掌控島內情勢,開始注重原住民族問題後,蕃地不同於一般行政區的醫療問題,有了初步的解決與改善。另一方面,在「警察一體」的管理方式下,警察掌管所有原住民族事務,包括治安、衛生、授產、槍械、物品交易及各類調查等,因此在蕃地沒有配置公醫前,警察實際上也是蕃地醫療衛生的實際執行者,集管理蕃地治安、教育、醫療等於一身。
1896年3月發布「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由撫墾署執掌有關原住民族撫育、授產、取締(管理)等事項(註4),1898年6月廢止撫墾署,改設辨務署第三課管轄原住民族事務,1903年4月,將「蕃地蕃人相關事項」全部移至警察本署(註5)。在這些時期,無論是撫墾署的事務成績報告、各縣廳有關蕃人蕃地之事務及情況報告,以及官廳行政事務及轄內概況等報告,對來撫墾署或警察官吏駐在所的原住民,多有「給與醫藥,施以治療」的紀錄(註6),此外主動申請治療者越來越多(註7)。
在蕃地設置療養所與配置蕃地公醫之前,普遍由警察兼任醫療工作,對原住民病患贈與藥品,以及施以外科方面治療,原住民會經常回贈農產品或是獵物(註8),而接受治療者也日漸增多,似乎醫療對於原住民而言,從原本傳統流傳下來的療法,逐漸轉變成現代醫學藥物的治療。因為蕃地官吏派出所是最貼近原住民生活的第一線機構,而間接成為原住民族地區醫療的實際執行者(註9)。
由於蕃地尚未有完整的專職醫療機構及人力,普通行政區的公醫曾被列入優先考慮的對象,因此1907年11月修改「臺灣公醫規則」,使其納入蕃地為負責區域(註10),但並未落實。公醫只是依廳長指示前往蕃地進行醫療事務,依公醫規則領取津貼,實際上並沒有進入蕃地內成為常駐之醫療人員(註11),蕃地醫療還是大多依賴囑託醫務人員,或運用略懂醫事的警察官吏進行醫療工作。但,就算蕃地設置有囑託醫務的制度,由於地點的偏遠或待遇,並不容易找到願意前往者,例如直到1912年,臺北廳烏來山地官吏駐在所才配置有囑託醫務人員(註12)。
1912年4月,臺灣總督府啟動蕃地療養所新設計畫,投入經費4,905圓,廣泛在各廳轄內蕃地設置療養所,預計設置19所(臺北廳1所、宜蘭廳4所、桃園廳2所、臺中廳3所、南投廳4所、嘉義廳1所、阿猴廳4所,臺東及花蓮港廳因調查中數目未決定),與已設於新竹廳轄內的2所,合計共設置21所。療養所內備置藥品以及簡易之醫療器材,配置熟悉醫術之警察官、囑託或雇員治療疾病,以期讓原住民逐漸了解醫療的功效,患者能主動接踵而來(註13)。實施療養所新設計畫之後,考慮各地地理環境等因素又增設了6所,因此,直到1912年末,已有27所(註14)。療養所配置的人員,有懂醫術之警察,例如東勢角支廳白毛駐在所的巡查倉持寬次擔負醫療工作(註15),或者是囑託醫師,例如臺北廳新店支廳烏來蕃地駐在所的囑託醫師岡山敬吾負責醫療(註16)。
除了設置原住民療養所,總督府認為蕃地的衛生調查以及原住民的治療,也需要有專家的學術研究,蕃務本署奉佐久間左馬太總督,於同年6月,聘任總督府技師高木有校為衛生顧問,其主要職責為審查關於山地醫療制度、治療原住民、山地衛生設施、隘勇線及「討伐」原住民族隊員救護等事項,以及應蕃務本署總長的諮詢(註17)。
療養所的設置,使蕃地有正式的醫療機構,成為蕃地的醫療重心, 1916年臺灣總督府更進一步在蕃地地區的療養所配置公醫(註18)。蕃地公醫的職責除了於所在地進行診療施藥之外,也需巡迴各社視察,調查醫務擔任者以及設施是否適當,給予指導,並命令其注意蕃地從業人員的保健,以預防因疾病導致警備力減弱,用這種監督方式,貫徹蕃地配置公醫的目的。因此,蕃地公醫除了對原住民患者醫療及衛生教育外,也有責任診療警備員疾病醫療照顧(註19)。
另外,蕃地的療養所或診療所,多設置在警察駐在所、教育所及交易所等附近,形成當地部落領域空間的行政中樞地區,至今到各個原住民部落仍不難發現這樣的空間佈局痕跡。總之,日治時期將現代醫學帶進山地原住民族地區,不僅使相關人員獲得醫療上的幫助,也讓原住民對於疾病診治及衛生有了新的認識,從原本的傳統的療法,逐漸接受現代醫學知識,以及改善衛生習慣。
日治時期以來,藉著隘勇線的推進逐漸深入山地原住民地區,除了感到國家力量強制介入社會、經濟、文化等所有層面生活的同時,原住民也不斷在各個領域上學習現代的知識,試圖調整適應,累積創造新的傳統,以面對新的挑戰;在醫學領域上,日治時期第一批原住民醫師,如卑南族的Sising Katadrepan(南志信),及泰雅族的Losing Watan(度井三郎/日野三郎/林瑞昌)正代表展現著這樣的覺醒和能動力。
備註:
註1:「公醫規則制定」(1896 年6月3 日),〈明治二十九年甲種永久保存第六卷〉,《臺灣總督府檔案》,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61010。
註2: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卷》,頁 272-273。
註3: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三卷》,頁 214。
註4:「臺灣總督府撫墾署官制」(1896-01-01),〈明治二十八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甲種永久保存第二卷官規官職〉,《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02010。
註5: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理蕃誌稿第一篇》,臺北,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1918,頁294。
註6:「明治二十九年十月中事務報告(東勢角撫墾署)」(1896-12-09),〈明治二十九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五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084009。
註7:「明治三十年八月中東勢角撫墾署事務報告」(1897-10-18),〈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64008。
註8:「明治三十年五月中東勢角撫墾署事務報告」(1897-06-22),〈明治三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九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164006。
註9:「臺北外五縣及臺東外一廳撫墾署事務成績」(1898-02-21),〈明治三十一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乙種永久保存第十三卷文書〉,《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0272011。
註10:只野典勇,《臺灣內地醫事藥事法典》,臺北,醫事藥事法典刊行會,1928,頁 49
註11:「府令第九十二號ヲ以臺灣公醫規則改正ノ件」(1907-07-16),〈明治四十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十一卷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1281015。
註12: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卷》,頁 280。
註13: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卷》,頁 272-273。
註14:同註13。
註15:「蕃人療養所設置認可(新竹廳)」(1916-05-01),〈大正五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永久保存第十二卷警察〉,《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2487011。
註16:同註12。
註17:臺灣總督府警察本署編、陳金田譯,《日據時期原住民行政志稿第二卷上卷》,頁 282。
註18:同註3。
註19:「蕃地公醫ニ關スル件」(1916-01-01),〈大正五年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十五年保存追加第七卷秘書警察地方通信〉,《臺灣總督府檔案.總督府公文類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典藏號:00006394002。
原文出處 國史館台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