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認定台南藝術大學校長詹景裕審到自己的「獎勵申請案」,卻未自行迴避並擔任會議主席,還簽陳批示「可」核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6萬8000元。詹興訟抗罰,一審台北地院依據證人供述,判定詹有迴避,撤銷罰單;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認定詹違規,改判監察院勝訴,全案確定。
監察院指出,詹景裕2018年、2019年度申請「教師學術研究及創作展演成果獎勵」,卻於推動學術發展審議委員會擔任主席,參與審議未自行迴避,且於後續核撥獎勵金的簽陳批示「可」並核章決行,涉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裁罰6萬8000元。詹景裕不服,興訟抗罰,主張已遵守迴避原則,只是會議紀錄漏未記載。
一審北院傳喚會議紀錄製作人、認定詹有迴避,且簽陳批簽僅屬形式審查,詹無裁量權限,判撤銷罰單。監察院不滿,提起上訴。
二審北高行指出,詹景裕身為獎勵案申請人,對於會議在審查議決與自己相關的獎勵案,不能諉為不知,既有認知,卻未迴避而批核簽陳,具違反利衝法第6條「公職人員之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的故意,
至於一審引用廉政署函示,認定詹批「可」是因為僅有「形式審查權」,北高行亦說明該函示是用於機關首長之於考績委員會,而非校長之於學發會,兩者不同,一審適用法規錯誤。
北高行因此認定詹景裕所為牴觸利衝法,日前廢棄一審判決,並自為判決,駁回詹的告訴,全案確定。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