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原住民獵人王光祿11年前持撿到的長槍育類動物台灣長鬃山羊、山羌,被判刑3年半定讞,總統蔡英文2021年5月發布特赦令,王免除執刑,但罪刑宣告仍在,檢察總長去年第2度為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宣判,撤銷原有罪判決,自為改判無罪確定。
王光祿得知消息後表示,很感謝支持他的大家、法官、律師,他不知道怎麼講,反正很高興就對了。
本案的2項主要爭點,一是王光祿所使用的獵槍,二是所獵捕的保育類野生動物,辯護律師團主張依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以及槍砲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令的除罪化條件下,王光祿都未違法;檢方主張,原住民基於特定目的買賣或持有自製獵槍不違法。
王光祿持有自製獵槍,被依檢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3年2月,獵捕保育類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判7個月,2罪合併判刑3年6個月確定。
2015年12月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首度提起非常上訴,台東地檢署暫緩王光祿入監,但非常上訴被駁回。
2017年9月28日,最高法院就本案聲請釋憲,2021年5月7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3號解釋,宣告部分合憲、部分違憲,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及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之用者處罰鍰的規定,大法官認定合憲;原住民不是用經過許可的「自製獵槍」打獵,仍須受行政罰或刑罰究責。
總統府於2021年5月20日頒布特赦令,免除王光祿刑之執行,但其罪刑宣告仍存在。
監察院認為,原判決有誤解原住民文化,促請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檢察總長第2度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自為改判無罪確定。判決理由稍晚將公布。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