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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有3漏洞難防中國介選 民團籲支付網紅類廣告費應納規範

為遏阻中國提供廣告資金介入選舉,破壞台灣民主,中選會9月5日公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做為選罷法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透明化的細節規範。經濟民主連合智庫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草案不應限縮在競選期間(總統選舉28天、立委選舉10天)之競選廣告,始負有資金透明化的義務,應擴大適用於選舉公告發布後的所有競選廣告。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仍存在3大漏洞,支付網紅的類廣告費用應一併納入規範。

經民連研究員歐栩韶表示,中選會所提「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是因應日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後之要求,規定外國人、中港澳人士,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或港澳人民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

歐栩韶直指,中選會的草案將「競選罷免廣告」的定義,限縮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的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的宣傳廣告。適用時間僅正副總統競選期間28天、立委競選期間10天,時間非常短暫,將使相關廣告有明顯的「法律假期」漏洞。

她質疑,難道立委投票日11天以前,總統選舉投票日29天以前,中國國台辦或台企聯就可以合法地公開刊登廣告支持某候選人,或者反對某候選人嗎?而且母法之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各項行為的規定,並非皆以競選期間為規範。

經民連智庫建議,不應以「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為競選廣告認定之要件,應以其「廣告之內容」是否涉及支持或反對特定參選人為認定,至少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適用。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則表示,根據現行「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於投票日前數個月方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且僅有政黨和擬參選人就政治獻金專戶收支負有申報義務,明顯存在法規漏洞,不足以達到競選經費來源透明化目的。

賴中強指出,政治實務上,擬參選人透過基金會、後援會或由友好助選陣營具名刊登支持廣告,具名舉辦造勢活動,此種「以第三方名義接受捐款,以第三方名義舉辦活動、刊登廣告」已成為競選過程中重要的經費來源,卻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金錢力量,顯有修正必要。

賴中強提及,目前選罷法仍有3個漏洞,立法院應進一步修法「亡羊補牢」。一、選罷法只規範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的透明化,未規範競選造勢活動舉辦人與出資者的透明化。二、參選人友好陣營,以公關公司名義具名刊登廣告並具名出資,將使競選廣告資金來源透明化的規範完全破功。三、社群媒體興起後,支付網紅費用的類廣告行為應一併納入規範。

他建議,應修法將公關公司與廣告公司比照媒體規範,修法之前,中選會的「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應規定「申請刊登競選廣告之廣告主或出資者為公關公司或廣告商者,應登記其委託人」。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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