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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中共介選獎金2000萬 共犯自首無法領

法務部上月修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為「鼓勵檢舉妨害選舉要點」,新增境外勢力介入選舉與選舉賭盤兩種檢舉獎金,最高可達2000萬元;但新制也規定,若是妨害選舉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妨害選舉之罪者,不給與獎金。獎金若是檢舉人死後才核發,可由繼承人具領。

新制新增境外勢力介選態樣獎金,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新法施行後為第2條)、第5條之1(新法施行後為第7條)或反滲透法第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等情形之一,而經起訴或判決認定與我國各類公職選舉有關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1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以下獎金。

但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或判決確定,認定與各類選舉無關者,不得請領判決或判決確定後檢舉獎金;不過判決確定前,已依起訴或判決情形核與一定比例檢舉獎金者,毋庸追回。

選舉賭盤則是查獲以公職人員等各類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每一檢舉案件依其情節給與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獎金。

選民收賄後再檢舉 一樣可獲領獎金
為了避免有人想賺獎金而刻意觸法,新制也規定,妨害選舉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妨害選舉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檢舉他人犯妨害選舉之罪,經查明其為共犯者,亦同。但投票受賄罪之行為人檢舉向其買票之行賄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賄選案件有例外條款,c。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妨害選舉行為人,而應給與獎金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的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的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檢舉人同時或先後檢舉的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款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可請領不同檢舉獎金者,給予核定最高額檢舉獎金。

至於民眾最關心的獎金核發方式,法務部說明,檢舉妨害選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就給與檢舉人獎金4分之1;經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判決有罪後,再給與4分之1;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再給與其餘一半獎金。

起訴後經法院判決或判決確定「無罪」者,不得請領判決或判決確定後檢舉獎金;但判決確定前已核與的檢舉獎金,毋庸追回。

此外,即使檢舉後經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依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舉人仍可獲發半數獎金。

但若各類選舉法定任期屆滿後,民眾才提出檢舉妨害選舉,不給與獎金。檢舉人為檢察官、調查人員、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或政風人員者,也不給與獎金。

民眾若誣告他人妨害選舉,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受理檢舉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若檢舉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該繼承人追回。

檢舉獎金由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應給與檢舉人的獎金,受理檢舉機關依檢舉人請求或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經各地方檢察署層報法務部審核後撥付。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的姓名、年齡、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除有作為犯罪證據的必要者,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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