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前高市議長曾麗燕遭控與胞妹曾麗鴻、助理曹雪禎等人,以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聯手詐領助理費高達1330多萬元,高雄地檢署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高雄地方法院今天(25日)下午宣判,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曾麗燕被控自2010年起擔任高市議員,指示曹雪禎提領助理補助費及年終獎金供其使用,直至2015年4月曹離職後,由曾麗鴻接手相關不法工作,多年來曾麗燕以不實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詐領1330萬餘元。
檢方偵查時,曾麗燕坦承虛報助理費,但否認貪汙,辯稱不知道議員助理費法規有經過修正,助理沒有提醒,議會也無告知,才會按慣例為每位助理申報4萬元月薪,因為每個月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費用均大於24萬元,認為助理補助費或春節慰勞金可作為個人使用,她用於繳納卡費、會費、黨費等。
檢方認為,曾麗燕明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議員助理費不屬於議員薪資一部分,也非對議員的實質補貼,曾麗燕等人仍利用人頭助理或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助理費,遂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曾麗燕等人。
高雄地院審理時,曾麗燕均否認犯行,雄院今天下午一審宣判,曾麗燕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重判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