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位於新北市汐止的土地遭質疑違法設停車場,而土地承租人未於申請期限前向市府遞交提設立停車場申請資料,新北市政府今(31日)依法裁罰3000元。市府指出,依據法規此案件可累次裁罰,第一次採最輕微3000元罰鍰,後續則依裁罰基準表,每15天稽查一次,若無改善單次罰鍰將往上累加,最高罰1萬5千元。
黃國昌與家人名下位於汐止區水源段一六二地號是汐止都市計畫範圍內的「保護區」,同地段163地號土地是「道路用地」,經新北市府認定確認供停車使用並鋪設水泥,已涉及違反停車場法、都市計畫法。交通局指出,私人地可以依法申設臨時路外停車場,但此處並未獲得許可。
新北市府指出,申請期限至7月29日,交通局並未收到具體申請資料,但因最後申請期限適逢假日,因此交通局於到期後第一個工作天,依停車場法第37條規定處負責人3000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與持續列管稽查,並續由城鄉局依該管法令處置。
而由於該案屬都市計畫保護區,涉及違反土管使用部分,城鄉局已於21日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函告申請人在一個月內限期改善,否則將依規定裁處6萬元。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