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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史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摘要 : 南京決策階層的責任


1945年中日戰爭結束,1946年5月國民政府自重慶遷回南京的時候,東北的國共軍事衝突已經如火如荼。內戰的原因之一是南京政府的統治正當性受到挑戰,國民黨遂勉強在同年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並於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台灣二二八事件就是發生在這訓政即將結束,行憲即將開始的時期。

國民黨總理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理論影響了國民政府的制度設計,因而訓政時期監察院對於百官的糾舉彈劾即已運行不已。監察委員丘念台說「禍機之伏屢經痛陳」,閩台監察使楊亮功對於戰後台灣的窳政也曾做了現地視察並回報南京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指派劉文島負責的「清查團」也來台做了功課,無奈陳儀長官深受蔣介石信任而不為所動。等到台灣二二八事件爆發以後,南京的國民黨第六屆三中全會在3月22日通過劉文島等55人的連署提案,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卻仍被蔣介石依總裁特權打消此議。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3月7日提出32條(42條)要求的同時,已指明「整個台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當時的旅滬台灣人團體亦直接點名陳儀是「慘案禍首」,可見當時形格勢禁,台灣人方面的代表只希望南京政府來解決善後,未將事件責任上溯南京政府。具體的表現還在於對國防部長白崇禧奉派來台「宣慰」的期待。

可是白崇禧於3月17日來台以後很快向陳儀的立場靠攏,他所建議的獎賞名單竟然包括殺人如麻的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若與當時的參謀總長陳誠相比較,陳誠猶會注意台灣情形應僅適用戒嚴法第14條(而非第9條)之規定,以及非軍人身份不應受軍法審判的問題,可見統治階層的人權觀念、價值順序仍會影響事變的嚴重程度,追究責任時不應一概而論。

吾人認為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對台灣二二八事件應負最大責任,理由除了上述(事前)無視於監察委員的警訊,(事後)袒護陳儀而且台省軍政首長並無一人因事件受到懲處,更因為事件發生不久即調兵遣將,正如陳儀在3月13日寫給蔣介石的呈函所說:「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蔣介石掌握來自黨政軍特以及台灣人團體代表等各方面的資訊,仍做了迅速派兵的決策,召見整編21師師長劉雨卿的同時即發給他600枝手槍,種種作為加深了事件的「糜爛」。

與臺灣二二八事件有關的大溪檔案,從1947年2月10日至1948年6月4日止,計有99份文件,都是蔣介石與陳儀、保密局、中統局、葉秀峰、劉雨卿、陳誠、白崇禧、桂永清、何漢文、魏道明、彭孟緝、吳鼎昌、于右任、謝冠生等等黨政軍特乃至監察司法相關人員來往的函電,可見蔣介石對事件介入程度之深、干預層面之廣,這樣的最高領導人,當然要為不幸事件負最大責任。

站在2005年2月臺灣的時空點上,不免要特別注意1947年3月6日陳儀向蔣介石請兵的信函中,要求迅派得力軍隊來臺的理由是:「為保持臺灣使其為中華民國的臺灣計」,陳儀主臺政一年餘,想必在政經社文各方面已敏感到臺灣與中國連結的困難問題,只是囿於當時國民黨政府領導階層的思惟模式、行為習慣,開出錯誤的藥方,而釀成悲劇,此一錯誤的後續影響,至今方興未艾。

本文作者陳儀深時任二二八基金會董事及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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