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正選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行為時,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表示,依據過往實務經驗,以賄選行為提當選無效之訴最多,且因屬於民事告訴,不採嚴格證據,二審即定讞,若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將依法解職。
苗栗縣選委會指出,依過往實務經驗,以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也就是俗稱「賄選」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最多。
苗縣選委會表示,對於有投票權者的賄選行為,有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但因刑法上要求嚴格證據,除非有明確證據與候選人有關,否則是追究行為人刑責;但當選無效之訴,因屬於民事訴訟,在民事上不須採嚴格證據,因此,就看起訴人之舉證能否讓法官採信,過去也經常發生候選人因涉及賄選案,刑事不起訴或被判無罪,但卻被判當選無效的案例。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