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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集體收賄案昨一審宣判,廖國棟等四名涉賄立委各被重判七年四月至十年徒刑,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黃怡菁、蔡宗儒、商啟泰量刑時,主要是依據收賄金額,認定四立委的辯詞是「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往上從重量刑


北院合議庭痛批「犯後態度不佳」
立委集體收賄案昨一審宣判,廖國棟等四名涉賄立委各被重判七年四月至十年徒刑,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黃怡菁、蔡宗儒、商啟泰量刑時,主要是依據收賄金額,認定四立委的辯詞是「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往上從重量刑,再次說明在法院「狡辯判更重」鐵律。

蘇震清貪污2580萬最多 重判10年
四立委觸犯的「不違背職務收受或期約賄賂罪」,為貪污治罪條例中的重度貪污行為,法定刑度七年以上。收賄二五八○萬元的蘇震清被重判十年,六百廿萬的廖國棟八年半居次,收一百萬元的陳超明七年八月,期約收賄二百萬元但未到手的徐永明被判七年四月,皆高於最低法定刑度。

廖國棟收賄長達5年 判8年半
廖國棟供稱是正常受理民眾陳情而出席公聽會,他沒協力施壓、無犯意聯絡、更沒收賄和對價,推稱是被其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蒙在鼓裡。不過,丁在偵查時已轉為污點證人,抖出與廖歷次收賄的案情細節,說詞與行賄方的李恆隆、郭克銘吻合,合議庭認為廖收賄長達五年多,與李恆隆配合密切,量處廖八年半徒刑,丁輕判一年十月還緩刑四年。

陳超明有賄賂對價 判7年8月
陳超明堅稱只是「做順水人情,打通電話交個朋友」。合議庭依其通話錄音、LINE對話認定雙方已達成賄賂對價,陳超明實際進帳一百萬元,狡辯且犯後態度不佳,從重量處七年八月。

蘇震清辯稱單純選民服務,與李恆隆間只是借貸關係,並指控李自白錄影檔案充斥雜訊、不符譯文,合議庭也認定是狡辯,且貪污金額最高,重判十年。

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是全案唯一無罪者,因蘇都是直接聯絡李恆隆拿支票與現金,未讓余經手,余雖早在二○一六年就知道老闆向李收賄,但未說破,未參與收賄過程;而李陸續付給余的一百廿四萬元,北院認定是余受李所託提供太流相關資訊、提供建議的酬勞,且余不是公務員,判無罪。

徐永明辯稱只是幫忙借場地,電話對話證據「只是在問李恆隆的朋友有沒有要捐政治獻金」;徐指定的收賄窗口、趨勢民調總經理吳世昌辯稱,因拒絕配合檢調「咬」徐永明犯案,就被列為共犯。合議庭不相信二人說詞,認定是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各重判七年四月、六年六月。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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