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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涉A國民黨錢 卓伯仲更二審判五年


纏訟多年的國民黨籍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台中高分院於二○一六年二審,依侵占罪等罪名判處徒刑八年六月,不得易科罰金,洩密罪判處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三審卻發回台中高分院,該院更二審昨天判決,撤銷改判部分,侵占國民黨中央黨部,以及馬英九、吳敦義全國競選總部一八○○萬餘元,再偽造發票報銷,更二審依侵占罪判刑五年,不得易科罰金,其餘罪名判刑一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三審。

侵占國民黨中央、馬吳競選經費
卓伯仲一案,從二○一三年起訴至今,法院纏訟六年之久,判決書指出,卓伯仲把彰化縣政府舉辦二○一二臺灣燈會的贈品「環保袋」,指示彰化縣工策會幹事呂振維,把應該保密的環保袋圖樣、字體與「五首詩」等,洩密給廠商黃四吉之子黃偉書,再由黃偉書轉傳給敞盛公司負責人馮啟峰,讓馮能在招標搶得先機,這部分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可易科罰金。

卓伯仲在馬英九、吳敦義競選總統期間,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保管馬、吳全國競選總部、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交給的輔選經費,卻把一○○○萬元匯給敞盛公司周轉,依侵占罪判刑三年四月、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

執行5年不得易科罰金 可上訴
至於卓伯仲被控告預作不實發票,又再挪用馬吳彰化競選總部的輔選經費八○○萬餘元,更二審依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刑五月,可易科罰金,共同侵占罪判形三年二月,不得易科罰金,至於卓伯仲被控挪用馬吳競選經費五八一萬餘元,購買非供輔選所用瓷盤等,台中高分院判處無罪,上述有罪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五年,得易科罰金部分合併執行一年。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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