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話說,嫁雞隨雞,嫁狗隨狗,過去許多傳統的女性,一旦走入了婚姻,就等於失去了自我。
對她們來說丈夫就是她們的天,是好是壞都不可違抗,這是過去傳統女性的悲哀和宿命,然而忍耐是有限度的。
今天我們要看的是發生在民國82年的,鄧如雯殺夫案。她的影響是催生了亞洲國家第一部的家暴法。
故事要從民國75年開始說起,當年鄧如雯十六歲,亭亭玉立的少女,幫忙母親在葬儀社外頭賣檳榔,有一名剛出獄不久的男子,叫做林阿棋,她看上了鄧如雯的姿色,心中有了非分之想。
有一次竟然藉機把鄧如雯載到自己的住所強暴,事後林阿棋還威脅鄧如雯不得張揚,鄧如雯因為害怕,始終不敢告訴家人她被林阿棋欺負了,卻沒有想到自己已經懷了林阿棋的孩子。
懷孕五個多月整件事情才曝光。離譜的是林阿棋威脅鄧如雯一家的性命,在經過家人的討論,不得已的情況之下,鄧如雯竟然下嫁給一個強暴自己的男人。
鄧如雯天真的這樣以為惡夢就會停止,因為林阿棋答應在結婚之後會好好的疼愛她。但是鄧如雯錯了,結了婚林阿棋打得更兇,甚至還強暴了鄧如雯的母親還有兩個妹妹。
不堪受長期虐待了鄧如雯,終於忍無可忍,有一天她利用丈夫睡覺的時候,拿了水果刀砍了他十多刀,林阿棋血流如注當場斃命。
當下,鄧如雯有一種解脫的快感。
當年一個22歲的女孩,殺了一個男人,她找回自己的自由。這是整個社會的悲劇,我們首先來看這一起殺夫案,當時的背景還有經過。
老鄰居們都還記得這一起當年轟動社會的殺夫案。
它在台灣社會已經有了指標性的意義,鄧如雯在這裡殺害自己的丈夫,找回了自己的青春還有自由,也喚醒了台灣對於家庭暴力的重視和覺醒。
然而這一路走來備極艱辛,以當年的時空背景來說,要扭轉男尊女卑以及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些傳統的觀念,談何容易。
殺夫案在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展開激烈的辯論。當時鄧如雯在法庭上向法官泣訴,她真的不是故意要殺害林阿棋,只是想給對方一個教訓,沒想到一時之間情緒失控才會鑄下大錯。
而在法庭的外頭,也有大批的婦女團體聲援鄧如雯,她們希望法官能夠看見這些長期受虐婦女背後的悲哀。
最後歷經高院二審判決,法官終於接受了鄧如雯當時精神耗弱的這個論點,判處三年的有期徒刑定讞。
鄧如雯在入獄服刑一年半之後,因為表現非常良好,獲得假釋出獄。據說她現在改了一個中性的名字,帶著兩個小孩,希望能夠有個平靜的生活。殺夫案不僅僅只是改變了鄧如雯的一生,同時也是台灣扭轉家暴觀念一個非常重要的轉捩點,婦女團體四處的奔走起草家暴法,終於打破了法不入家門。
在民國87年6月24號這天,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實施,台灣成為亞洲地區第一個擁有保護令制度的國家。
在一般人的印象當中,談到家庭暴力,想到的受害者應該都是女人,不過事實上男人也會遇到同樣的問題,之所以沒有反應在官方求助的數據上,可能是礙於男人的面子。
不過一旦情緒爆發,家庭悲劇就這樣子發生。接下來我們要看到的這個案例和鄧如雯殺夫案,幾乎是如出一轍,不過只是殺夫案變成了殺妻案。在多年前一個鄰居眼中的好好先生、女兒口中的好父親,竟然將妻子殺害分屍,震驚了社會。
他是一名電腦工程師,叫做王熙宏,他和妻子結婚十六年,但婚後才發現對方患有憂鬱症,兩個人經常因為細故發生了爭吵,有一天老婆一氣之下,打了他一巴掌,跑到廚房拿刀子要殺他,當下王熙宏隱忍的情緒瞬間潰堤,他搶下了刀子,直接往老婆的身上砍了13刀,之後又把她拖到浴室,用美工刀和鋸子肢解屍體,分屍之後裝成了四大袋,然後沿著新竹到苗栗一路丟棄屍塊。
在法庭上,兩個還在國中就讀的女兒,主動的出庭作證,她們告訴法官父親平常對她們很好,很照顧家庭,母親則是脾氣暴躁,經常主動的挑釁動手打人,但父親都忍住,頂多回罵從不還手。
兩個小女孩希望法官能夠輕判。苗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十二年的有期徒刑,但是檢方認為這個刑責太輕將提上訴。
王熙宏和鄧如雯,同樣都是受不了家暴的壓力失控殺人,為什麼鄧如雯當年判三年,王熙宏卻重判十二年?
這個社會對於家庭暴力依舊存在著男女有別的傳統觀念嗎?
原文出處 台灣啟示錄
鄧如雯殺夫案是指1993年10月27日發生在臺灣的一起刑事案件,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鄧母、婚內本人及妹均被性侵害,最後殺夫,在受審過程中,受到婦女團體的支援,最後被判刑三年。並促進《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民法保護令的國家。
事件經過
鄧如雯一家在臺北縣做檳榔攤生意,因地緣關係,與附近大其二十餘歲的殯葬業者林阿棋相識。
林阿棋曾多次性侵鄧如雯母親,並施暴造成鄧母住院。林阿棋進而在鄧母住院無法保護兒女時,多次性侵當時就讀國中三年級的鄧如雯,進而導致鄧如雯懷孕生子。
在林阿棋逼迫下,鄧如雯與其同居,並飽受林阿棋施暴。
鄧如雯不堪其毆打,帶孩子回家躲避。林阿棋為威逼鄧如雯回來繼續同居,將未滿一歲之長子甩在九人座之廂型車車頂上,猛開車後再急煞車,鄰居趁其停車時立刻將長子抱下交予鄧如雯之三妹,再由鄧如雯攜子離家至廟宇躲避。
林阿棋又至鄧父家中砸毀屋內物品,將鄧父吊起來毒打。
經報警後,友人出面調解,鄧如雯為了家人的安全同意與林阿棋結婚。林阿棋婚後仍經常酒後毆打其妻與其子,鄧如雯離家多次,林阿棋至鄧父家中毀損物品,並將屋外二瓦斯桶安全栓打開,其中一桶置於門縫朝屋內放出瓦斯,另一桶自樓上往樓下投擲,經其友人勸回方才罷手,旋鄧如雯被林阿棋尋獲。
1993年10月27日,在得知林阿棋對鄧如雯之妹性侵未遂後,受不了多年來長期家暴的鄧如雯在林阿棋喝醉酒入睡後,用鐵鎚與水果刀將林阿棋殺死。事發後,鄧如雯打電話給林阿棋之妹,請她代為自首報案。
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婦女發展委員會及婦女團體聲援鄧如雯,並委託兩位女性律師塗秀蕊、王如玄為其辯護。1994年2月23日板橋地方法院宣判當天,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民進黨中央黨部婦女發展委員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民進黨台北市黨部玉蘭花聯誼會等團體出面聲。同年9月11日晚間,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秀惠舉辦募款餐會,陳水扁與鄧如雯都站台支持,鄧如雯並感謝陳秀惠。
1994年,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刑事部分,法官於本案進行調查完成後,因鄧如雯與其小叔通姦之說查無實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衡量鄧如雯婚後之處境及殺夫時之心理狀態,認定儘管鄧如雯多與其家人受辱情節屬實,鄧如雯仍應訴諸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其困境,不得以不諳法律為名脫免罪責,而趁林阿棋熟睡時行兇,亦與正當防衛要件要求的「防衛情狀」不符。
辯護人雖進一步抗辯鄧如雯行為出於義憤,但一審法院調查後認定認為鄧如雯於案發當天雖受林阿棋侮辱,但鄧如雯卻於受辱後兩小時趁林阿棋熟睡之時下手行兇,與刑法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的當場基於義憤要件不符。
至於鄧如雯辯護人主張應鑑定鄧如雯行兇時之精神狀態,一審法院以鄧如雯行兇後有明確記憶,並能將死者以棉被妥為覆蓋,並清洗血跡與自首等行為,足見無精神耗弱現象,使用「亦無必要」一語駁回,並最終以《中華民國刑法》殺人罪判處鄧如雯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民事部分,法官則以鄧如雯身陷囹圄不便行使親權為由,判由二伯為其子女監護人。
由於當時報紙僅以小篇幅報導,社會視其僅為一婦女不堪長期受暴而殺夫之尋常案件,而未對此案予以關注。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聲援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英語: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
同年於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程序,法院在鄧如雯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與義憤殺人兩爭點維持與第一審相同的見解,但在鄧如雯是否精神耗弱一事上,二審法院採取與一審法院不同的看法。
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如雯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二審法院認定鄧如雯顯然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縱使鄧如雯案發後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亦符合精神耗弱條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同時期世界婦女高峰會於台北市舉行,此案剛好被不少婦女團體討論,報紙亦大篇幅報導,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民事部份,經由庭外和解,二伯將小孩歸還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鄧如雯假釋出獄。
另由於林家有大筆財產,被質疑鄧如雯殺夫動機不單純。然以林阿棋生前便給予其大筆財產,及此案發生後至今鄧如雯仍未動用林阿棋所授予之財產來看,鄧如雯殺夫與財產因素無關。
出獄後,鄧如雯改名,與其母及子女遷離臺北縣。
事件影響
在傳統台灣社會中,婚姻與家庭暴力問題觀念主要為「法不入家門」及「清官難斷家務事」。1990年開始,台灣學者及婦女團體積極對此議題進行考查,並成立「庇護所」此類中途之家保護家暴受害者。1993年發生之鄧如雯殺夫案引起更多人重視家庭婚姻暴力問題,這些婦女團體更參與《民法親屬編》、《性侵害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訂。
1996年,正當相關法令仍處於修正階段時,台灣社會又發生彭婉如命案;立法院遂於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