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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復 邱煌生 案司法不法


▋平復邱煌生案司法不法
促轉會於今年4月通過邱煌生先生聲請平復司法不法一案,並完成公告撤銷作業。邱煌生為1988年5月20日「520農運事件」自雲林載運白菜北上至遊行現場之貨車司機。他遭法院以其預先於貨車內藏匿石塊,協助預謀攻擊警察,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促轉會於今天之任務成果發表會中公開說明此案之撤銷理由,以及平復此案之歷史意義。

促轉會認定邱煌生案應予平復的理由主要有三點:第一,早自520事件發生前,當局積極運用情治機關進行監控、防堵或準備逮捕,事件後也利用黨政管道營造「先暴後鎮」等輿論風向;第二,本案屬威權統治當局基於維護其統治秩序所為之追訴。黨政高層在司法檢調釐清緣由前,就召開會議指示依法嚴辦,並由警備總部擬定偵查計畫,運用內線誘騙邱煌生投案及以不正方式取供,顯示黨政不分、情治機關主導偵查等現象;第三,即便在審判進行期間,公平審判原則亦因國安情治機關介入或法官未盡調查職責而遭破壞,使邱煌生等被告的權利被侵害。同時,本案之審判,輕信國家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共同建構但不符事實之犯罪指控,未就有利被告之主張及證據詳予調查,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促轉會調查成果亦顯示,本案儘管是發生於解嚴後,以妨害公務罪名起訴,並由普通法院審理之案件,有別於軍事審判或罪名為內亂、叛亂等之司法不法樣態,但520事件案前後所呈現之情治機關與黨政介入等破壞憲政秩序作為,更顯示威權統治延續之事實。

▋農民運動發生背景
1970年代末期至1980年代已降,美國為保護本國產業,依西元1974年制定之貿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1條至310條規定,迫使臺灣政府大幅開放美國農產品進口,使得臺灣農業及政策均面臨重大轉變,加上長期積累之農政缺失及民主化浪潮興起,若干農業議題漸於臺灣社會發酵,並自個別議題上升至政策及結構面之變革訴求。基此,各地農權會於1987年至1988年間陸續成立。

參考資料:徐文路,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委辦「1987-1988臺灣農民運動口述歷史計畫」,未出版

首先成立之山城農民權益促進會(下稱山城農權會)於1987年12月8日發動數千人前往立法院抗議,要求禁止進口美國香吉士等水果,此係自日治時期二林蔗農抗爭以來,臺灣首次大規模農民抗議活動,並成功引起各方關注農業問題。嗣因1988年1月13日蔣經國去世,相關農運活動暫停,其後,山城農權會等相關團體陸續籌備如「316」、「426」等抗議活動,要求政府在臺美貿易談判時謹守立場。當中特別引發關注者,為426活動遊行現場,約有80餘輛的農耕機及鐵牛車上街頭,並為抗議「菜賤傷農」,將整車小白菜及白蘿蔔倒在總統府前博愛特區馬路上,除為首次農耕機試圖衝撞總統府事件,並有抗爭者表示將於下個月(5月)20日再來。

▋520農民運動爆發
1988年5月20日,由雲林縣農權會主辦,總指揮林國華及副總指揮邱鴻泳、陳錦松等人以「農業開放可能導致農民權利受損」為訴求,號召農民前往立法院請願。當日現場出動警察、憲兵進行維安工作,遊行群眾下午行至立法院門口時,因農民借廁所遭拒等情事發生警民衝突,又因不滿警方對遊行民眾突如其來的逮捕行為,群情激憤,警方則出動水車、鎮暴部隊驅逐抗議群眾,後續引爆為大規模之流血衝突,抗議活動直至21日早上7時許,警方發動最後一次驅離行動為止,歷時約17小時。

此等大規模之警民流血衝突事件,為解嚴後首例。現場遭逮捕者共計128人,其中90餘人遭檢察官以妨害公務等罪名起訴。其中,自雲林載運白菜北上至遊行現場的貨車司機邱煌生,被控受副總指揮邱鴻泳指示,預藏石塊於大白菜下方,協助預謀攻擊警察。

▋情治機關的監控與和國民黨的輿論操作
一、根據新解密檔案,警備總部、調查局等機關在各農權會均有布線蒐集情資,進行監控並匯報至國安局;且蒐報不限於公開資訊,亦包含相關人士在不公開場合所述之言談紀錄。

二、相關情治、警調機關認為雲林農權會主要成員與民進黨關係匪淺,是基於政治目的所為之群眾活動,而升高監控及防堵程度。

三、遊行前,透過警察進行疏導,勸農民們不要參與遊行,當日除部署警力外,並出動憲兵維安,有鎮壓及逮捕遊行群眾之預備。

四、520案發生後,國民黨中央社工會所屬公路黨部、婦女會,試圖營造民眾、團體支持政府鎮壓手段之輿論,對外透過媒體確立「先暴後鎮」之風向。
前述所為,均已對人民之言論及集會結社自由造成嚴重干預,自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偵查過程遭檢察官以外力量主導
一、在司法檢調開始調查、釐清流血衝突發生的原因前,黨政高層業已定調遊行群眾「先暴」、政府「後鎮」之方向,藉以卸責。

二、本案移由檢察官偵查之同時,警備總部及相關情治機關仍高度介入並蒐集相關情資,例如:法院人二室向調查局詳細報告本案起訴前,每一位在押被告之配舍情形。

三、警備總部在520農運爆發衝突之隔日,隨即成立「長安專案」擬定偵查計畫,並依進度向國安局匯報。

四、警備總部透過臨時內線誘騙邱煌生出面後,於77年5月26日在中部地區警備司令部約談邱煌生,先以便餐招待,做完兩次筆錄後,前往雲林縣二崙公墓垃圾堆勘查現場,此有警備總部77年6月13日函文檢送之長安專案偵結報告及所附蒐證照片16張可證。

為建立520農運有暴力預謀的事實,警備總部及辦案人員威逼利誘邱煌生自白,以建構其陳述與載運石塊地點合理性後,又以不正方法讓同案被告溫界興承認他丟的石頭是從邱煌生的菜車上取來的。

警備總部和辦案人員在定調犯罪事實的輪廓後,將相關證人、證物齊聚,始交由檢察機關進行訴追。這樣的行為,在在已侵害司法之獨立性,導致不當政治考量得以藉此干預刑事司法。

▋公平審判原則因國安情治機關介入或法官未盡調查職責而遭破壞
一、本案審理期間,調查局持續透過人二系統,傳遞法院開庭狀況及訴訟進行情形,並向上陳報給國安局;國安局局長於地院一審判決前六天,訪歐過境曼谷的途中,以特急電報表示,法院引用的錄影帶片段仍嫌不足,指示警政署再將其他的錄影帶整理好送交檢察官。

另外,從警備總部特檢處致保安處、副本致國安局的函文記載:林國華於私信內要求劉某某等人於法院作證,並檢附林國華私信作為附件,可見本案受押被告之動向,無論是獄中會面或私信均受警備總部及國安局之監控。

相較於其他一般的刑事案件,邱煌生和其他同案被告在本案審判程序,自始處於不利之地位,顯然與公平審判原則有違。

二、本案判決未予調查邱煌生及同案被告溫界興在偵查過程有無受刑求之情,也未就其等否認犯罪之辯解進行調查,違反現代國家所要求的「依證據裁判原則」。

邱煌生和同案被告溫界興在警詢時雖然分別承認有載石頭、以及從貨車上取石塊的情事,但到地方法院審理時,都抗辯是因為受到不正方式取供,並不在自由意志下的承述。

邱煌生說他警詢時受到辦案人員威逼利誘才自白。這個部分可以從國安局的簽文內容,看到警備總部簽有專案,透過臨時內線,策動邱煌生出面投案,,看出他所言並非是子虛無有。

而溫界興是第一批到達立法院借廁所的三位農民之一,也是最早被逮捕的二人中的一人。但根據相關事證顯示,農民於立院門口因借廁所而與駐守立院的警方發生衝突當時,距離遊行指揮前導車有相當距離的邱煌生貨車根本就還沒到立院門口,換言之,溫界興根本不可能從還沒到的車上取石塊,與警方發生衝突。也就是說,他抗辯警詢時的自白也是不正取供,並非毫無所據。

此外,現場扣得的石塊數量眾多,判決內也表示部分是就地取材。也就是立法院附近正在施工的工地,裡面有大量石塊等建築廢料。相較貨車所能載運的最大數量,兩者判若雲泥。如果邱鴻泳等人確實有暴力預謀的話,只要稍加場勘就可查知,根本不需要大費周章、冒著被發現的風險,從雲林載運不到半車的石塊北上。但是,歷審法院對於國家機關及偵查輔助機關共同建構但非屬常態事實之犯罪指控卻單全收。判決內引用的證人證詞,也與證人的真意有所不同,難認是依據證據裁判原則所做的有罪認定。

以上種種,都已經邱煌生等人在本案審判過程提出抗辯,但法院未就此查明對他們顯然有利之證據,顯然沒有盡到客觀性義務及澄清義務,有應調查之重要事項未予調查,而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審判原則。

▋結語
綜上所述,歷審法院對於邱煌生所為的抗辯、證據調查聲請及有利的證人證詞,並沒有詳加調查而輕忽不採,從未檢視國家機關對社會運動所為事前防處、事後因應到追訴的政治目的,業已對於人民言論及結社自由侵害甚鉅,更未詳查起訴證據與犯罪事實之矛盾,以及公權力於事件過程中有無不法作為,甚而片斷擷取證人證詞,錯置時空,扭曲證人原意,最後作成在當時時空條件下不可能成立的犯罪事實認定。

因此,促轉會綜合上述調查所得的事證,認定本案屬於為維護威權統治目的所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司法不法判決。

撤銷邱煌生有罪判決決定書
https://pse.is/42l62h

🔗平復邱煌生案司法不法新聞稿
https://www.tjc.gov.tw/presses/309

原文出處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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