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爾史密斯呼巴掌事件,台灣是偏右站在他那邊,偏左的覺得他做了最壞示範,在美國其實是相反的。
在台灣的情況,是右派的關注他男人站出來保護妻子,左派的關注他代替他的妻子表達意見,是不是預設妻子沒有自主的能力。
但是,在美國是右派,早就厭煩了左派老是把言語跟行為混為一談,無限擴張責任,假如言語暴力,可以視為行為暴力的話,為什麼一個是刑事罪,一個是民事責任?
也厭煩了左派老是講一個感人故事,就把犯錯的人神聖化,或者寫一個感人故事,就把對的事情顛倒黑白,這種主觀感受凌駕客觀規則的作法,是什麼就是什麼,
如果,威爾史密斯認為打人堂堂正正,那就應該堂堂正正去坐牢,不應該打完人以後裝弱者為自己脫罪,總之,你做了什麼之後覺得沒錯,那你就坦然承擔後果,反而左派比較可能會說,你看吧,我們一直說言語的冒犯就是一種暴力,應該立法禁止的。
另外一點就是,美國人很習慣脫口秀的表演文化,在秀場上的表演觀眾覺得不滿可以喝倒采,可是衝上場攻擊那是違反規矩的。
否則c脫口秀這種充滿冒犯的表演,沒辦法保障表演人的安全了,威爾史密斯身為資深藝人,控制不住自己,就像專業人員犯了基本錯誤一樣,超乎在場所有人想像了,大部分表演人員不會同情他的,而台灣沒有這種文化,台灣人傾向連結成當面的言語衝突去作同理。
所以,博恩如果是想要在台灣表演脫口秀,是需要對台灣人的文化做在地化調整,不是把英文翻譯成中文,就要求台灣人能接受,而且,他的表演就算用英文,其實還是不好笑!
原文出處 周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