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等人被控賤賣黨產「三中案」,一審台北地院以不介入經營者的商業決策為由,未深究有無賤賣事實,判馬等三名被告無罪。惟全案若上訴,據悉,高檢將提出新事證,也就是中影八月間以九.五億元跟黨產會和解,金額與北檢認定的價差一模一樣,形同默認賤賣,也因此,三中案二審有可能翻盤。
與北檢認定價差一樣 形同默認賤賣
北院判馬英九等三人無罪,可分三大理由。首先,中投要賣三中之前,已踐行鑑價與議約等程序,符合正常商業判斷準則;其次,當時雖然號稱有其他買家,惟最後真實買家只有一間,無其他公司出價可供比較;第三,廣電法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國民黨出售三中有急迫性。
綜上,北院認為國民黨與中投賣三中的價錢,已經過理性且完備考量,法院尊重經營者,不介入其商業決策,判三人無罪,未再深究是否賤賣。
惟本案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前,買下中影的郭台強八月間突和黨產會簽下行政和解契約,同意由中影支付九.五億元及轉讓三三○部影片版權給國家,換取黨產會廢止認定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以利解凍資產。
由於九.五億元剛好就是北檢認定國民黨賤賣中影的損失價差;三三○部影片,則是北檢質疑國民黨出售中影時,未認列的十四億六七五萬一千元著作權價值,兩個數字不謀而合。因北院已辯結,定昨日宣判,陪席法官林呈樵將於十一月一日升調高等法院,故合議庭未就此再開辯論。
檢方認為,買家郭台強同意支付國庫九.五億元,形同默認當時確以低於市價購入中影,否則何必償付鉅額款項跟黨產會和解?因此,身為賣家的馬、張、汪三人,如何甩鍋賤賣疑慮?若北檢提起上訴,高檢將據此主張有新事證,進行訴訟攻防,以保障投資者權益與金融秩序。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