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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南農會理事吳錦宗解職案 陳吉仲:賄選明確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理事吳錦宗在農會選舉時因賄選遭解職,國民黨立委楊瓊瓔昨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力挺吳,並說無法接受迄今還未遞補理監事;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吳已向檢調自首,因違法明確,農委會無法不處理。

楊瓊瓔:若未被判刑 不可解除吳職務
吳錦宗在農會選舉時,因農會代表之後可競選理事,為協助妻子順利當選代表,向兩名有投票權的農民各以一萬元買票。農委會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於五月四日解除吳理事職務,並多次函文要求農會遞補,但雲林縣府遲不遞補;吳於今年六月三十日被判決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可易科罰金。

楊瓊瓔就此質疑陳吉仲,強調依判例與「農會法」四十六之一條,若未被判刑,不可解除吳職務,農委會應依法、依理處理,若理事無法遞補,農委會應提出名單。

陳吉仲直言,若依理,賄選者續任理事,很難令大眾忍受,且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理事若有違法,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陳吉仲:違法者若續任 大眾難忍受
農委會輔導處說,「農會法」規定,賄選若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者,可不用解除職務,且幹部若賄選從起訴到判決,常已逾四年任期;農會理事共九人,吳是關鍵一席,且理事可決定農會信用部數十億放貸,也可決定土地資產處分,在任期間,還可分紅農會盈餘十%。

楊瓊瓔稱賄選的農會幹部只有吳遭解職,輔導處處長陳俊言則說,屏東縣崁頂鄉農會理事長當初也是因違法,被解除職務;東部、北部農會的重要幹部也因賄選檢調偵辦中,若判決確定,同樣會依法解除職務。

農委會呼籲雲林縣政府,應輔導斗南鎮農會盡速完成理事遞補,由合法的理事組成理事會。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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