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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校園周邊嚴禁電子煙違者罰萬元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去年12月正式施行,未滿18歲者不得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全市365所高中以下的校園及法定禁菸場所皆禁止吸食電子煙,已有開5名違規高中生,衛生局即日起更率全國之先,校園周邊附連人行道及校門口,全面禁止吸食電子煙,違者可處最高1萬元。

衛生局長曾梓展表示,吸菸及吸食電子煙都對身體不同器官及神經系統等造成危害,現行菸害防制法已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菸,考量校門口及校園人行道為師生及家長經常出入的重要戶外公共場所,市府更公告規範校園鄰牆附連人行道及校門口全面禁菸,並首創禁止吸食電子煙。

保健科長林宛蓁說,為保護兒少健康,衛生局首創將高中等以下學校校門口處及附連人行道禁菸,也公告為禁止吸食電子煙場所,違者依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定,裁處2千至1萬元罰鍰,市府已設置相關告示牌與地面彩繪標示,並結合校方人員加強巡查宣導及勸阻吸菸行為人,減少師生遭受非自願吸菸及吸食電子煙。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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