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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秋遠 : 吃案,究竟是什麼玩意兒呢?


吃案,究竟是什麼玩意兒呢?

就是發生刑事案件以後,向警察機關「報案」,但是案件卻無疾而終。大案變小案,是一種方式,但是把案件完全消失,才是最高境界。

警察的工作就是要辦案,為什麼某些警察的工作竟然變成了吃案?原因都出在數據與統計,白話文叫做績效。

首先是警政署,他們以「刑案破獲率」來制定「治安紅綠燈」的政策目標,也作為警察升遷的標準。各縣市政府,在宣傳自己縣市的治安是否良好,也要拿出刑案破獲率來誇耀自己,讓民眾感受治安良好,所以,許多難破的案件,就非常不討喜。而破獲率又是什麼玩意兒呢?

分母是發生的案件,分子是破獲的案件,如果發生10件,只有3件破獲,那麼破獲率就是30%。新來一件,如果破獲,破獲率上升當然不用說,但是如果沒破獲,數據會不好看。不容易找到犯人的案件、要耗費很多人力物力,可能排擠到其他案件的偵辦,那就能免則免。所以,減少分母(發生案件)就是「很方便」的選擇,既然不能解決問題,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也是一種方便的方法,所以當作不存在就好了。另外,就是重大刑案的發生率問題,例如竊盜金額如果超過一定,就會被列管為重大竊盜案,政府治安績效就會不佳。這時候,就可以在估計損失財物價值的時候,降低損失數字。或者是,如果是強盜案件,在警察做筆錄時,稍微引導改變一下被害人的口供,就會變成是搶奪或是竊盜,治安當然就變好。

這是誰的錯?當然是高層政府官員的問題,不論是內政部警政署、各縣市市長,當他們在「拼治安」,然後把基層警員無法控制的「破獲率」強加在基層身上,基層人力不夠、案件本身難破,還能怎麼辦?難道我們認為,警察天生就懶惰,喜歡偽造文書、瀆職,而不是協助民眾破案嗎?

因為這種破案率的迷思,有時候民眾連拿到報案三聯單都不容易,第一時間就會遇到很大的困難。舉例來說,車窗被敲破,到派出所報案,有些警員就會強調,開庭程序很冗長、時間金錢不划算,自己去修理還比較快,讓當事人知難而退。被恐嚇去報案,某些警員甚至會跟當事人說,他不認為這是恐嚇,如果未來不起訴,可能會變成誣告,到時候自己還會有事等等。這是民眾經常遇到的問題,也是基層警員很無奈的地方,要依法處理可以啊!上級來督導的時候,誰要負責?基層負責啊!不然長官怎麼升官?政客怎麼選舉?

雖然內政部長強調,破獲率不是升官的依據,但是警政署卻說,破獲率不是「唯一」的依據,可見部長可能對於升官依據不是很熟悉,而且事實上,許多地方首長與官員,也確實把這些數字拿來說嘴。因此,內政部警政署是不是應該儘速把「破獲率」的評比改成「破案數」?這樣一來,某些警察也不會冒著被懲處、瀆職的風險繼續吃案。高層只是一直下公文要求基層改進,卻不改變績效文化,是不會解決問題的。

至於民眾,在這種文化還沒改變前,報案時可以注意下列事項:

1.警方沒有權力確認案件會不會起訴,起訴是檢察官的權力。警方只能接受報案,依法移送或函送。

2.警方對於罪名,當然可以初步判斷,但是決定的人,也是法官與檢察官,不是警察。民眾報案時,可以堅持以自己認為的罪名提告,但還是以檢察官與法官的決定為準。

3.警方如果勸民眾不要報案,不然會構成誣告,請不要輕易相信。誣告的重點是「捏造重要事實」,如果沒有捏造事實,只是誤認犯罪,未來就算不起訴,也不會構成誣告。

4.報案與備案不同,報案,就是成立刑事案件。備案只是把某件事情紀錄在工作紀錄本,警察機關知悉這件事而已。

5.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事,告訴乃論就是知道起六個月,過了就是過了,有備案也沒用。

6.根據眾多網友的經驗,報案打110,比起到派出所報案來說,被刁難吃案的可能性低很多。

7.某些警員的打字速度要加快,不要一個字一個字敲,這樣做筆錄有時候會花到非常多小時,我都想幫忙打了。

8.報案以後記得索取報案三聯單,48小時左右就可以在網路上確認案件進行狀況。

9.治安真的不是只有靠數字,而是人民的感覺。請高層不要再只以績效要求基層處理治安事件。

10.治安的問題,全世界都有,去過國外就知道,台灣沒有很糟糕。面對這樣的案件,我們應該要反省、追蹤與改善,到底哪裡還可以更好,但是把自己國家貶得一文不值,真的沒必要了。

原文出處 呂秋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