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回復族名且並列「族文拼音」的族人在公務文書或相關申請案被拒絕族文簽署,被要求簽寫「漢字中文」的?
首先強調即使在《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實施前,早在1995年《姓名條例》修法實施開放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並列的族文拼音就已具國民身份的法定意義,是可代表其個人身份的「姓名權」。
尤在《國家語言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實施後確認原住民族語言、文字為國家語言,為國字。但就算法律上給予認定,在實務行政時,卻容易遭遇不良善的刁難或拒絕承認簽署。
漢字音譯、族文拼音並列,當兩者皆為「法定名稱」都具法律意義,行政實務時不經選擇就要求簽署漢字(中文),這種便宜行事其實就是強勢語言的反應,強勢者不需要刻意,只要習於偏盲的選擇就會造成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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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法》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學校、基金會都應實施「多元文化教育」。馬的,還不把這些公務員都給我叫去上課?公務員不依法行政我就很不爽,從原民會、教育局、縣議會電話一路打下去,都給排課程出來上課!
原文出處 Namoh No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