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林姓女子指控她的遭遇宛如林奕含案翻版,但林奕含案被告最終獲不起訴,主要原因是性侵罪證薄弱,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檢方要掌握性交、脅迫及違反意願3要件,律師林富貴指出,與本案對照來看,涉案的男子較難受到法律制裁。
林富貴表示,兩案之間有許多共通點,都是透過文字敘述自己遭到性侵,並持續與對方交往,但強制性交案件偵辦時,必須先舉證兩造有性交關係,如監視器畫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實曾發生性關係,或有使用過保險套及衛生紙等驗得出DNA的證物。
除上述證物外,還須證明被害人是遭被告強暴脅迫,例如鄰居、親友曾聽到求救聲,至少也要提驗傷、就醫紀錄。林富貴說,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無罪推定主義,檢方必須掌握性交、脅迫及違反意願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若年代久遠且雙方長期交往,很難蒐證被告用強暴脅迫手段違反被害人意願,假使被告否認雙方有發生性關係,只憑遺書、日記無法將被告起訴及定罪的。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