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大家都在講道德問題,我說個我一直認為太逆風不敢說的話題。
在兩性關係上面,我同時兼具兩種相互矛盾的價值觀。
理性上,我認為每一個人,要如何運用自己的身體,都只需要為自己負責。
所以,對於一個人,如何處理自己的感情跟性關係上面,我主張那都是他的自由,不需要跟誰解釋。
好比像羅志祥那樣的人,我會說從法律角度上,看他就是沒有犯錯,就算有,誰有資格去找他算帳!那也是他的交往對象一個人而已,而且,也是重新檢驗,要不要繼續交往關係。
按照現在主流的多元文化價值,只要他的交往對象,或者配偶知道,而且自願繼續跟他交往,並且,他的行為沒有違反刑事法,那麼他愛跟多少人上床,完全都看他爽,別人沒有資格說三道四。
周揚青,要不然就分手或離婚,在知道了羅志祥會這樣,並且自己不分,那就視同他同意了羅志祥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定點,跟任意人數進行不採取違法手段為前提的多人運動,理智上我會認可這個論點,並且,我會告訴別人為什麼這樣是合理的。
可是,感情上,我嚴惡這樣的人。
我不會對這樣的人採取攻擊行為、不會阻止或妨礙他,進行自己有權作的事情、甚至也不會對他的行為隨意負面評價。
可是,假如羅志祥的行為,別人管不著,我對羅志祥喜歡或者討厭別人,同樣管不著,我會認為我的交往對象或配偶,應該擁有自己身體的自主權,但是除非我的配偶或交往對象希望我那樣做。
否則,我會自覺而且自願的對他守貞,這不是因為我有這個義務或者責任,單純只是因為情感上的背叛行為,會讓我對自己覺得反感,只要我的伴侶,會期待我對他專一,我就會自願自覺的符合這個期望,除非,他認為無所謂,或者希望我也跑去多人運動,否則,我完全不會考慮這種行為。
所以,如果一個人理智上的傾向是進步,個人的自我行為是保守,那麼這個人算是進步派還是保守派?假如以行為來看待一個人的最終狀態,那麼,這個人應該歸類在保守派。
所以,我認為自己是一個保守派,在對待別人的時候,我會採取進步派的標準,我會尊重羅志祥的選擇,我會告訴別人,公審羅志祥是不對的,我會解釋為什麼邏輯上來說,羅志祥沒有『犯錯』。
可是,在屬於完全我個人自由的領域,假如羅志祥是我的朋友,不,我不會有這種朋友,因為當我知道他是這樣子的人,我的意思是,明知道伴侶不能接受非單一關係,可是既不分手,又完全不顧慮對方感情這樣子的人,我生理上是無法接受的。
知道他沒錯,可是道不同不相為謀,我沒義務跟他交朋友是不是?
在可以選擇跟他作朋友,還是點頭之交的時候,我會選擇跟他保持距離,在他有困難,需要幫忙,而我可以幫忙,可以拒絕時,我會選擇冷眼旁觀,在他可以更進一步,只需要別人幫襯,而我可以產生影響時,我會選擇踢他一腳,這些事情都是我可以作,也可以不作的事情,要怎樣作,同樣也是我的自由。
你要把這個說成是歧視也行,不喜歡這個字眼的話,排擠、冷暴力、村八分,都是同樣的意思,我們人類都存在這樣的本能,會追求自己希望、覺得舒適的環境,可是環境,不可能去遷就你,那麼,人本能就會主動作出某些事情,去製造變數,使環境變得更加自己期望,例如:不去交自己看不順眼的朋友。
但是,我不會用人身攻擊、騷擾恐嚇、人際霸凌、職場脅迫、製造經濟損失,逼人就範……等等,根本是犯罪的行為,試圖讓看不順眼的人消失,然後硬把自己說成是在主持正義就是,用個進步派的說法,歧視就是歧視、迫害就是迫害,沒有比較正義跟比較不正義。
妄想,讓我所做的村八分,跟歧視行為消失,結果採取的卻都是私刑手段,甚至採取要求國家機器,用刑事罪來審查思想犯的話,那說真的,我覺得我們的歧視,實在是太太溫柔了。
道不同不相為謀,連這都做不到,還講什麼多元包容根本就是笑話,我覺得這是網路時代,每個人需要學習的課題。
原文出處 周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