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朋友說到黃子佼的罪刑如果在美國會怎樣,我稍微解說一下:
在美國,持有、製作、散布或傳播兒童色情制品均屬聯邦犯罪,相關法律包括18 U.S.C. § 2251(性剝削兒童)及18 U.S.C. § 2252(涉及性剝削材料的活動)。根據調查,黃子佼的行為可能觸犯以下罪名:
持有兒童色情制品(18 U.S.C. § 2252(a)(4)):
法律禁止持有涉及未滿18歲者的性影像,若使用州際或國際商業手段(如網際網路),屬聯邦管轄。
初犯刑期為5至20年,若涉及大量檔案或特殊情節(如受害者年齡小於12歲),刑期可能更長。
鑑於他持有2,259個檔案,涉及35名受害者,刑期可能接近20年上限。
共謀製作兒童色情制品(18 U.S.C. § 2251):
該條款禁止誘導、引誘或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以製作影像。黃子佼資助論壇成員持續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屬共謀製作,刑期為15至30年。
共謀罪的量刑與實際犯罪行為相同,考慮他長期參與(2014-2023,約9年),刑期可能偏高。
聯邦量刑指引(US Sentencing Guidelines)對兒童色情犯罪有詳細規定。根據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Federal Sentencing of Child Pornography: Production Offenses (October 2021),製作罪的平均刑期約156個月(13年),但共謀罪因涉及多方參與,量刑可能更高。
持有罪量刑:
根據Section 2G2.2,基線罪行等級為18,考慮檔案數量(>600個)及使用互聯網,罪行等級可能增至22,對應刑期41至51個月(3.4至4.3年)。
共謀製作罪量刑:
根據Section 2G1.1,基線罪行等級為35,對應刑期188至235個月(15.7至19.6年),但法官可根據情節(如受害者數量35人)上調至30年。
鑑於兩罪可能並罰,法官可能選擇共謀罪為主,刑期約20年,持有罪併入考量,總刑期預計15至25年,偏向20年。
案例對比與影響因素
參考案例,如Mikhail Yuriy Ageyev案,被告因共謀製作、製作及持有被判50年,顯示涉及大量檔案(2,259個)及長期參與(9年)可能導致較重刑罰。另一案例Eric Eoin Marques因共謀廣告兒童色情被判27年,顯示共謀罪的嚴重性。
影響因素包括:
加重因素:
檔案數量多(2,259個),受害者數量多(35人),長期參與(9年),資助製作直接導致性侵害。
減輕因素:
無前科記錄,可能獲輕判,但兒童色情案通常不予減輕。
簡單地說,在美國以他的犯行,必定要在監獄裡面蹲個15至25年才有可能出來。
而且他入監以後會非常非常非常悽慘,這類犯罪受刑人在美國的監獄裡面一定會被獄警(CO, Correction Officer)和其他受刑人欺負,甚至可能會被殺害,這類監獄暴力事件在美國屢見不鮮。
2259部影片判刑8個月,再加上他是付費資助兒童ㄒㄧㄥ、侵害,台灣對此類犯罪顯然太過寬鬆,寬鬆到不足以讓他好好反省他所犯下的罪孽。
原文出處 沙羅叔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