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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對方快高潮了?竟成性侵犯詭辯!


陳男3年前與女友人到台北市信義區夜店玩樂,事後卻利用女友人酒醉,在家中性侵得逞,但他到案後拒不認罪,還說女友人自稱:「很舒服、快高潮了、我在跟朋友做愛」。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考量他改口認罪,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定讞。

判決指,陳男擔任多元計程車司機,2019年5月5日凌晨與女友人一同前往夜店玩樂,4時許,2人搭計程車返回陳男家,女友人因已有醉意隨即躺在床上準備睡覺。

陳男見狀先是脫掉女友人的上衣與內衣,隨後摸、親、舔其胸部,女友人一度推開並說「不要用我」,他仍持續脫掉女友人的外褲與內褲,此時女友人因不勝酒意睡著,他性侵得逞。

但陳男到案後拒絕認罪,辯稱當下在酒精微醺氣氛很好的狀況下,女友人主動親他、抱他,女友人雖曾推開他表示不要,他也就退下來停在旁邊,然而,女友人後來又主動親上來並摸他,2人才合意性交。

女友人則說已明確向陳男表示「不要」,仍遭性侵,且過程中「很痛」,事後也覺得自己很髒。

新北地院認為,女友人歷次證言始終一致,並無矛盾之處,加上2人已經是認識2到3年的朋友,彼此並無仇恨怨隙,女友人沒必要冒著誣告罪的風險誣指性侵,故不採信陳男辯詞,審酌陳男為滿足個人生理慾望便性侵女友人,犯後又未深切反省並取得諒解,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指,陳男明知與女友人間並無男女感情,竟利用女友人對朋友間並無戒備之心,性侵得逞,但考量他改口認罪,並積極尋求和解,只是未能獲得女友人寬諒,依強制性交罪減輕改判3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原文出處 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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