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當時之救卹
亂事平定,秩序恢復之後,長官公署隨即於三月底展開善後撫卹(說明60)工作,對事件中遭受生命財產損失的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傭工,均發給救濟金,以助其度過生活的難關。然而,此一工作做得並不圓滿,原因是:一、救卹只限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傭工等,而未及於一般受難的民眾; 二救卹辦法規定不盡合理,有損失頗鉅但礙於規定只能獲小部分的補償,也有損失不大卻虛報而溢領過多的補償者; 三、由於救濟金數額不足,部分不肖公教人員遂假公濟私,向民眾(尤其富戶)需索、訛詐(說明61),予人以極為惡劣之印象。再者當時獲救卹的公教人員不多,故一般民眾與受難者以為政府對本省、外省人從未救卹,因而要求政府儘速研擬賠償辦法。
說明:
60.) 為了救卹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公教人員,公署特別在三月二十一日公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公教人員因二二八事件傷亡損失撫卹救濟辦法」九條:內容如下:
第一條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機關公教人員因二二八事件死傷或遭受損失者,依本辦法撫卹或救濟之。
第二條 撫卹及救濟之範圍如下:1.死亡。2.受傷。3.物財損失。
第三條 死亡者一次發給喪葬撫卹費台幣二十萬元。 前項規定於公教人員之配偶,及其直系尊卑親屬,及傭工均適用之。
第四條 受傷者所有醫藥費,憑醫院收款單據發給,其並未住院治療,經主管長官 證明者,輕傷發給救濟金台幣五千元,重傷台幣五萬元,輕重傷之程度, 以刑法之規定為準,但醫藥費已由政府負擔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公務人員之配偶,及其直系尊卑親屬,及其傭工均適用之。
第五條 物財損失之救濟,以主要衣著被褥為主,衣服損失,每套發救濟金台幣一萬元,以冬夏各兩套為限,被褥全套發台幣二萬元,以一套為限。
第六條 凡受傷或損失慘重情形特殊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列具受傷實情,及損失細數專案呈准,發給特別救濟金。
第七條 第三條至第六條所稱之喪葬,撫卹,或救濟金之發給,屬於省級機關者,由省開支,屬於縣市地方者,由地方款開支,企業機關由該機關自行開支,均應取得領據列冊報署備查。
第八條 損害救濟之申請,須經所屬主管股長科長,及各級上官之負責調查證明,如有虛偽,各級主管證明人,一律予以連帶嚴辦。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頁三七O)
61.) 民國三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全台各報都刊登閩台監察使楊亮功給省政府的函件,希望省政府嚴令禁止各縣市公務人員向私人及人民團體或民意機關託詞自動捐助,實則索財,稍不遂意,即利用職權陷人於罪之惡行。省政府乃下令所有機關人員不得藉口「二二八」事變損失向民間需索捐助,若再用職權構詞誣陷以達需索之目的,將予嚴處。由上可知,公職人員有假借二二八訛索的情況。(頁三九七)